江西政法|撞伤人被判赔偿5万元,会昌一女子将超标电动车给儿子上学用
会昌一女子将超标二轮车交于无证儿子驾驶法院判其赔偿原告50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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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 会昌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刘某无证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致人伤害 , 电动车所有人曾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被判赔偿马某50976.5元损失 。
2019年1月15日早上 , 被告刘某无证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从家中出发上学途中 , 与原告马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 , 造成马某受伤 。 事后 , 刘某驾车离开现场 , 前往学校 。 该事故经会昌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 认定刘某、马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 马某被送入会昌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 , 因伤情严重 , 于2019年1月18日转入赣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 。 经鉴定 , 马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
另查明 , 刘某驾驶的超标二轮电动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曾某 , 系刘某母亲 。
法院审理认为 , 会昌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得当 , 法院予以采信 。 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 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原告的合理损失 , 结合事故的原因比例及过错程度 , 由被告刘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 原告自行承担50%的民事责任 。 被告曾某系超标电动车所有人 , 将车交付给无证人员行驶 , 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 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
【江西政法|撞伤人被判赔偿5万元,会昌一女子将超标电动车给儿子上学用】来源:赣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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