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特别家庭教育(总331期)

为了在特殊时期为家长提供特别的家庭教育指导 , 全国妇联推出了“特殊时期 特别家教”微信栏目 , 家长可以通过家庭教育微课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   

“特殊时期 特别家教”(总331期)
2020年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该部法典共7编、1260条 , 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
一起来看“民法典100问” , 听听专业人士详细解读各编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亮点及新增、修改规定 。 今天推出第2问 。
2.未成年人充值或打赏后金额能否追回?
湖南长沙的刘女士意外发现自己支付宝在短短20天内向一个账户转账近13万元 , 其14岁的儿子浩浩称这13万元的巨款都被他用来刷礼物打赏给女主播了 。 经过一番拉锯战 , 直播平台给刘女士返还了60%的打赏金额 , 剩下的40%不予退还 。
刘女士对此结果并不满意 , 但是因为司法途径成本较高 , 不得不放弃继续诉讼 。
说法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的行为越来越多 , 随之产生了很多“充值纠纷”“打赏纠纷” 。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
因此 , 对充值和打赏后金额能否追回应当综合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以及支出款项数额进行判定 。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付款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 参与网络游戏所支出的费用 , 平台应当全部返还 。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和其年龄、智力相适应 , 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法定代理人不能要求返还 。
充值或打赏的金额如果有和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部分 , 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 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 , 则该付款行为无效 , 平台因该付款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 。
和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金额没有“一刀切”的标准 , 要结合具体个案中未成年人参与的游戏类型、未成年人的消费习惯、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
【家庭教育|特别家庭教育(总331期)】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段凤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庭教育|特别家庭教育(总331期)】编辑/全国妇联网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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