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主权外贷预算管理( 二 )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务外贷额度内举借的政府债务外贷编入年度预算或调整预算 , 经本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
十二、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额度与提前下达额度的差额内 , 新增举借的政府债务外贷及其安排的本级支出和转贷市县支出 , 应当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 经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 有关市县级财政部门比照办理 。
十三、政府债务外贷收入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合计线下反映 , 省级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收入”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收入” , 市县级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转贷收入”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收入” 。
十四、政府债务外贷安排本级的支出 , 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 , 根据支出用途列入有关预算科目 。
十五、省级财政部门将财政部转贷的政府债务外贷再转贷给市县政府 , 应当在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 , 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转贷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转贷支出” 。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将财政部转贷的政府债务外贷拨付给下级政府使用的支出按资金用途列“转移性支出”――“专项转移支付”中相应的支出科目 。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外贷收入 , 列“转移性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中相应科目 。
十七、政府债务外贷的还本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政府债务外贷规模、一般公共预算财力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 , 并列入年度预算草案 。
政府债务外贷的还本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下反映 , 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还本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还本支出” 。
十八、政府债务外贷的利息、费用应当根据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 , 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
政府债务外贷的息费支出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合计线上反映 , 按贷款来源列“地方政府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支出”或“地方政府向外国政府借款付息支出” 。
十九、新增政府债务外贷规模实际使用大于年初政府下达规模的 , 可以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方法保障项目支出 , 外贷资金提取后及时回补国库 。
二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转贷协议约定 , 按时足额偿还辖区内外贷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承诺费等费用 , 未及时偿还的 , 财政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再转贷协议约定 , 按时足额偿还辖区内外贷到期本金、利息以及承诺费等费用 , 未及时偿还的 ,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再转贷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
二十一、担保外贷的偿还主体是举借债务的企业或单位 。 对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外贷 , 地方政府依法承担有关担保责任所需支出纳入相应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予以安排 。
地方财政部门在履行担保责任后 , 应当依法对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 , 追回的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 并冲减对应支出科目 。
二十二、预算年度终了 ,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时 , 应当全面、准确反映政府债务外贷收入、支出、还本付息付费等情况 。 因本地区政府实际新增债务外贷规模变化使实际政府债务外贷支出与经批准的预算出现不同时,应当在一般公共预算决算草案中予以说明 。
二十三、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 , 加强对本地区外贷的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债务偿还的监督管理 。
二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 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债务外贷额度、余额、期限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 主动接受监督 。
二十五、财政部驻各地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所在地外贷的监督 , 督促地方规范外贷的使用、偿还等行为 , 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对地方政府外贷债务额度管理、外贷计划审核及执行等工作进行监督 。 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 应当及时报告财政部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