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咋收费?浙江省高院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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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咋收费?浙江省高院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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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少云 ,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投行并购中心专职律师【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咋收费?浙江省高院统一标准】【责任审核】
:饶国荣 ,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行并购中心主任在破产案件中 , 破产债权的确认是整个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 债权人、债务人和管理人都极为关心 。 按照破产法规定 , 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表中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 , 可以起诉经法院实体审查来确认 。
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 ,
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 案件受理费谁出?法院是该按件数收还是按标的额收?如果不涉及债权数额等给付问题 , 又该如何收费呢?
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 在司法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做法 , 收费标准依据不明 。 导致有时候债权人付出的诉讼费用远高于破产程序中预计受偿债权额 , 让债权人尚未回收债权却还要倒贴家底 , 明显加大维权成本 。2020年5月29日 , 浙江省高院对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如何交纳 , 统一了全省标准 。 但是否符合破产实践 , 相信各位同仁见仁见智 , 各有所感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标准相关事宜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如何交纳案件受理费 ,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还是按照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 , 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 。 为统一标准 , 现通知如下:
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 , 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条规定 ,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更多内容↓↓↓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审查债权 , 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可以按照有争议部分(金额或者性质)的债权金额计算诉讼费 。 管理人债权审查的结论以及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结果应当作为确定管理人履职能力和执业水平的重要因素 , 并在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时加以考虑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审理完毕后 , 确定由债务人企业承担的诉讼费用 , 结合破产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 , 可以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 , 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合理确定其清偿顺序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 , 请层报省高院立案庭、民五庭 。 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规定的 , 按照新规定执行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5月29日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咋收费?浙江省高院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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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反之声:应当按件收费 , 不应按照财产案件标准交纳诉讼费
在今年两会期间 , 四川省政协委员、四川天元律所主任何敏律师提出《关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按确认之诉收取受理费在全省规范统一的建议》 , 为了让破产债权人打得起官司 , 需
明确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受理费应当按件收取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典型的确认之诉 , 是破产程序集体清偿的性质决定的 。 法院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判决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仍需在破产程序中统一分配 。 因而不能依给付之诉按诉讼标的数额收费 。 司法实践中 , 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法院都有按件收取受理费的判例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按件收费符合破产立法的价值取向 。 因法律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 再按标的额收费可能造成对同一给付行为重复收费 , 同时也能避免因债务人败诉可能承担巨额诉讼费导致破产财产减损缩水 , 有利于全体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 , 且更加符合债权人经破产程序获得债权清收的破产法立法本意 , 实现破产程序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 。 破产案件中,债权人提起债权确认之诉咋收费?浙江省高院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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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 不仅体现在破产案件办理的时间成本上 , 也要让社会经济主体愿意进入、乐意接受破产程序及认定结果 , 让企业家没有后顾之忧 。 顺则利用市场交易 , 亏则通过破产程序止损 , 破产保护拯救各方的理念才能深入人心 , 也才能实现市场经济良性循环高质量发展 。
我们期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作出全国统一适用的司法解释或规定 , 切实保护破产程序中各方利益 , 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更进一步司法高规格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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