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围观】罚款一万元!一当事人在法庭上“碰瓷”,被法官开“罚单”!

来到法院 , 本是要解决纠纷 , 维护自身权益 , 可有人意图虚构其他借款事实 , 在法庭上耍“小聪明” , 作虚假陈述!这种“碰瓷”法律的行为 , 最近被广州市增城区法院“制裁”了 。
采访人员今天(6月17日)从广州增城法院了解到 , 该院近期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审理过程中 , 认定原告张某在诉讼中对关键事实作虚假陈述 ,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依法对张某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
三张借据还是五张借据?
2019年8月 , 广州增城法院受理了张某诉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原告张某诉称:
被告苏某因资金周转困难 , 于2013年2月6日至2015年9月1日期间向原告借款5次 , 共借得194000元 , 双方签订有《借据》 , 约定了借款期限 。 借款逾期后 , 被告苏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 。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一次庭审中 , 张某提交五张《借据》作为证据 , 表示被告苏某2013年分别签署三张《借据》 , 共计100000元 , 2015年签署两张《借据》 , 共计94000元 。 张某主张每张《借据》记载的款项是独立的借款 , 要求苏某清偿五张《借据》所记载的本金194000元及利息 。
但是 , 苏某却辩称:他确于2013年向张某借款10万元 , 但已经清偿完毕 。 否认收到2015年两张《借据》的借款 , 并表示2015年的两张《借据》是在2013年借款未清偿的情况下 , 被原告张某逼迫签署的 。
这就奇怪了!双方借款究竟是三笔还是五笔?
两个时间点引起法官疑问
两方说法不一 , 在第二次开庭审理中 , 经办法官陈法官再次认真审核了苏某提交的银行对账单 , 发现苏某在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 , 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向张某汇款 , 共计88750元 , 另外还由其姐夫清偿张某现金10000元 。 对此 , 张某亦确认收到苏某还款98750元 。
而当陈法官查看苏某提交的与张某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时 , 有两个时间点引起了他的注意!2015年8月31日张某发送手机短信向被告苏某催收还款:“我今天晚上再去找你 , 你要重新再写一张《借据》给我 。 ”而当翻看张某提交的《借据》 , 其中有一张《借据》落款时间为“2015年9月1日” 。
为什么张某在当年8月31日催收还款未果后 , 在次日(即9月1日)还愿意继续向苏某出借款项?这波操作明显不合常理啊!
难道有什么猫腻?
无法自圆其说作虚假陈述被罚!
因对2015年8月31日张某向苏某催讨还款 , 而在2015年9月1日又向苏某出借款项存在疑问 , 法官对此作进一步调查询问 , 此时 , 张某却无法自圆其说 , 最终改口称该张《借据》实际上是对2013年三张《借据》三笔借款的结算 。
法官经审理后 , 认为原告张某对借贷关键事实的陈述在两次庭审中前后矛盾 , 构成虚假陈述 , 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 对原告张某罚款10000元 。 张某不服该决定 , 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0年5月11日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复议后 , 依法驳回张某的复议申请 , 维持增城法院的处罚决定 。
法官说 , 2020年5月1日 , 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 其中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 ,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 ,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本案中 , 原告张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 故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 , 并向法庭作虚假陈述 ,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 客观上妨碍法院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 , 扰乱了诉讼秩序 , 浪费了司法资源 。
【羊城晚报|【围观】罚款一万元!一当事人在法庭上“碰瓷”,被法官开“罚单”!】法官提醒 ,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诉讼参与人应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 , 在接受法庭调查时 , 按照事实情况如实陈述相关内容 。 如果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 在法庭上编造谎言、虚假陈述 , 这种违反诚信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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