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炒外汇”,财务经理10个月频转公款28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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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迷“炒外汇”,财务经理10个月频转公款28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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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检察官研究案情
6月1日 , 一起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务侵占案一审宣判 。 该案被告人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 , 利用其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 , 侵占公司资金 , 共转账144笔 , 累计金额高达2812万元 。 检察机关察微析疑 , 改变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挪用资金案件定性 , 以职务侵占罪向法院提起诉讼 , 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
财务经理沉迷于“炒外汇”
“我是来自首的 , 我把公司的2800万元转走了……”2019年1月28日下午5时许 , 两名中年男子匆匆走进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区分局越溪派出所 , 其中一位面色憔悴 , 耷拉着脑袋 。 来人名叫赵北洋 , 时任江苏省苏乐安养老产业公司财务经理 。
时间回到2003年 , 26岁的赵北洋在拿到会计自考本科学位后开始做财务工作 。 2015年3月 , 赵北洋通过招聘 , 成为苏乐安养老产业公司财务经理 , 负责该公司资金收支往来、会计凭证审核、预算编制等工作 。 赵北洋的妻子是同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 , 两人育有两女 , 生活幸福安逸 。
2014年 , 赵北洋开始接触外汇交易 , 俗称“炒外汇”——投资人通过与指定的投资银行签约 , 开立信托投资账户 , 存入一笔保证金 , 由投资银行设定信用操作额度(即杠杆) , 投资人可在保证金加上杠杆后的额度内自由买卖即期外汇 。 如果盈利 , 投资人可以拿走杠杆额度内的全部资金 , 而一旦亏损数额超过本金 , 投资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 , 则会强制收回投资人账户里的全部资金 , 也就是“爆仓” 。
外汇交易带杠杆、易“爆仓” , 风险很大 , 但收益极为丰厚 。 赵北洋很快就沉迷于那种一夜暴富的快感中不能自拔 。 但银行对外汇交易有诸多限制 , 而且杠杆额度不高 。 感到“在银行炒外汇没什么意思”的赵北洋盯上了网络炒外汇 , 这个平台给的杠杆额度很高 , 有时能达到几百倍 , 盈利前景极为诱人 。 2014年 , 他在一家名叫“金道外汇”的平台上开设账户进行外汇交易 , 时而“以小博大”大赚一笔、时而“一败涂地”亏光本金 。 刚开始 , 他的账户里没钱了 , 就以信用卡透支、小贷公司贷款的方式筹钱 , 后来则开始频频向同学和朋友借10万元、20万元 。 到2018年3月 , 赵北洋一算 , 几年下来赔了200万元 。
利用财务漏洞监守自盗
2018年3月的一天 , 赵北洋偶然间发现苏乐安养老产业公司财务管理体系下有一个“漏洞”:当转账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时候 , 赵北洋可以利用“小额免审”功能 , 仅用自己的U盾便可以直接转账 , 无需审批 , 也不用经过公司出纳 。 早已入不敷出的赵北洋开始动起歪脑筋 , 想拿公司的钱去“炒外汇” 。
【沉迷“炒外汇”,财务经理10个月频转公款2800多万】此时的赵北洋身为财务经理 , 当然知道财务人员挪用公司的钱是非法的 。 但欲壑难填 , 赵北洋决定冒险 。 没过几天 , 他利用漏洞将公司账户上的20万元资金转出并完成充值 , 操作未遇任何阻碍 。 看到平台显示“充值成功” , 赵北洋喜不自禁 。
贪欲的闸口一旦打开 , 想要关上谈何容易 。 赵北洋不断地幻想几十万元赚几百万元 , 几百万元赚几千万元 , 不仅能填平账目亏空 , 还能大富大贵 。 自此 , 只要自己的外汇账户“爆仓”了 , 他就将手伸向公司账户 。 刚开始他尚有顾忌 , 怕公司发现自己的行为 。 但随着投入越来越多、亏损越来越严重 , 他的心理愈发扭曲 , 在“下笔一定大赚”的侥幸心理驱使下 , 他开始肆无忌惮地监守自盗 。
2018年9月 , 赵北洋的行为开始趋向疯狂 。 整个9月 , 他共转出公司账款25笔 , 共计530万元 , 几乎每天都要拿公司的资金中饱私囊 。 在9月4日到9月7日这短短4天时间里 , 他连续转账7笔 , 共计160万元 。 之后的几个月 , 他完全没有收手的意思 , 继续疯狂转账、疯狂投钱 , 2018年10月至12月这三个月的转账数量都在20笔左右 , 每笔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 。
此时的赵北洋已经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投机者、赌徒 , 钱已不再是钱 , 只是数字 。 2019年初 , 沉浸在“外汇天地”里的赵北洋陡然发现 , 公司账户上的2800多万元已经被自己赔光了 , 他瘫倒在座椅上 。 明白自己无力回天的他找到公司领导 , 将犯罪事实和盘托出 。 单位领导听后马上组织财务人员彻查账目 , 并带着赵北洋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
检察建议助力“堵漏治病”
2019年5月6日 , 该案被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 检察官李顾芳在审查案件时感到很疑惑 , “漏洞”从何而来?为何无人发现公司账面上资金急剧减少?
李顾芳仔细核查了发案公司的财务制度 。 原来 , 为了保护账户安全 , 该公司为每个账户配置了2个U盾 , 分别由财务经理赵北洋和公司出纳掌管 。 资金若要出账 , 先由出纳使用U盾“制单” , 然后发给赵北洋审批 , 赵北洋使用U盾审核通过后 , 便能完成出账 。 一般而言 , 赵北洋的U盾只有审核功能 , 而不能“制单” 。 但在2018年3月的那次“偶然”中 , 赵北洋发现 , 可以利用“小额免审”功能 , 直接越过出纳自行“制单” 。 由于发案公司规模较大 , 开通的“小额免审”额度为100万元 , 这意味着赵北洋可以自由转出100万元以内的账款而无任何限制 。
但是 , 发案公司会定期审查账目 , 赵北洋也需要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财务工作 , 为何无人发现异常?据赵北洋交代 , 每次做账的时候 , 他都会去网银下载公司对账单,然后在电脑上进行“单机操作” , 修改对账单 , 把自己转出钱款的数字删掉 , 把余额补足 , 公司支付资金的实况便被掩盖了 , 然后再拿给领导审查 。 “在报账给上级的时候 , 账面上的余额都是假的、我自己改的 。 我是财务主管 , 通常没有人来查看我的账目 , 所以也没有人发现……”
李顾芳认为 , 赵北洋的行为给发案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 虽然主要原因是其作案手段隐蔽 , 但也反映出该公司存在账务管理松散、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 。 针对这些问题 , 检察机关向该公司发送了检察建议书 , 从“堵漏治病”的角度提出了不少实质性建议 。 发案公司高度重视 , 参考检察建议对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整改 , 把财务审批权收回集团总公司 , 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
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 , 对犯罪嫌疑人赵北洋行为的定性是办理本案的主要难点 。 赵北洋辩称 , 自己“炒外汇”其实是“合法盈利” , 只不过因为“没炒好亏损了” , 才没法还上公司的钱 。 按照他的说法 , 他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 。 实际上 , 公安机关正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该案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 。
李顾芳在仔细审查后却提出了不同意见:我国并未禁止外汇交易 , 但交易必须在一定的额度内 。 根据相关规定 , 每人每年不能超过5万元美金 , 而赵北洋投入的外汇资金多达几千万元 , 远远超过法定额度 。 此外 , 我国不允许网络炒汇 , 合法交易应在银行进行 。 但赵北洋使用的“金道外汇”是注册地在香港的一个交易平台 , 连赵北洋自己也认为“可能遇到了诈骗网站 , 而且激发了我的赌徒心理” 。 因此 , 他的行为实际上是披着“外汇交易”外衣的带有赌博性质的非法活动 , 绝非投资或其他营利性活动 。
赵北洋辩称 , 自己并无“占有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 , 只是“一直没钱还” 。 但李顾芳在审查时发现 , 2018年7月 , 赵北洋已经在“金道外汇”上赚到了700多万元 , 而此时他转出公司钱款的数额为600万元 , 已经具备全部清偿的条件 。 但他却执迷不悟 , 继续侵占资金 , 仅归还100万元 。 因此 , 赵北洋“一直没钱还”的辩解不攻自破 , 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较为明显 。
李顾芳认为 , 赵北洋私自转出本单位2812万元资金 , 已远远超出其所能归还的能力范围 , 且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 , 造成资金缺口较大 , 参照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相关解释 , 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
2019年11月11日 , 吴中区检察院改变案件定性 , 以被告人赵北洋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吴中区法院提起公诉 。 2019年12月17日 ,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 被告人原单位组织了200多名工作人员前来旁听庭审 , 接受警示教育 。
庭审中 , 公诉人李顾芳从被告人的归还能力、国家对外汇交易的限制和被告人的主观占有故意等方面 , 驳斥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合法盈利”辩解 , 并从严重社会危险性的角度发表了公诉意见:财务人员理当保护公司财产安全 , 其监守自盗行为影响极为恶劣……
2020年6月1日 , 本案一审宣判 。 吴中区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 认为被告人赵北洋从事的是高风险外币投资且无力归还 , 其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 ,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最终 ,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 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赵北洋有期徒刑十一年 , 没收财产50万元 , 并责令继续退赔赃款 。 (被告人及原工作单位均为化名)
(来源:检察日报文字:张峻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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