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明确机构主体责任,再保险业务迎大修:设直保公司门槛

随着再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及监管对再保险地位的肯定 , 越来越多的中小直保公司掘金再保险市场 。 然而 , 由于风险识别与管控能力较弱 , 部分直保公司于再保险业务经营方面可谓是“火中取栗” 。 6月15日 , 北京商报采访人员从业内获悉 , 为加强再保险业务监管 , 促进再保险市场规范化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将迎来大修 , 目前在业内征求意见 。 从意见稿来看 , 监管部门对经营再保业务的直保公司“设卡” , 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也不断强化 。
对此 , 业内人士分析 , 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运行下 , 直保公司的再保险需求更为严格和精细 , 再保险业务规定需与时俱进;同时 , 保险业深度对外开放 , 当前的再保险市场也迎来更多外来客“扣门” 。
北京商报|明确机构主体责任,再保险业务迎大修:设直保公司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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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规矩圈直保公司“入局”硬性指标
再保险 , 顾名思义是指“保险的保险” , 是保险公司将其承担的保险风险部分分给其他保险机构(即再保险人)的行为 。 一直以来 , 具有分散风险、提高险企承保能力、稳定经营等职能和作用的再保险业务是整个保险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
时隔四年半 , 银保监会酝酿修订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从意见稿来看 , 监管部门首次划定了直保公司再保险经营门槛 , 给出了直保公司获取再保险经营资格的定量和定性条件 。
具体来看 , 在人员配置方面 , 直保公司需要设立独立的再保险业务部门 , 配备不少于5名独立于直接保险业务的专职再保险分入业务的核保、核赔、财务、精算等方面人员 , 年分入保费规模超过5亿元的 , 前述人员不得少于10人 。
在信息化水平方面 , 直保公司需要建立完整的分入业务管理制度和独立的分入业务信息系统模块 , 并与财务系统实现自动对接 。
同时 , 再保险业务只能由直保总公司统一办理 , 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 , 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再保险分入业务 。
“这是对直保公司风险管理层次、人才储备和信息系统的要求 , 是直保公司有效管理再保险业务的具体保障 。 ”对于这些新条件的设置 ,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做出了这样的评价 。
某再保险公司人士分析 , 由于多数直保公司的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较弱 , 过多参与再保分入业务 , 可能不仅加剧直保公司自身财务波动 , 还打乱正常分保链条 。
控风险经营机构承担主体责任
除了新增直保公司经营再保业务的硬性要求外 , 意见稿还强调了经营机构的主体责任 , 并从制定再保险规划、建立临时分保制度和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给出经营上建议 。
意见稿显示 , 保险公司需制定再保险规划的意图 , 明确再保险在公司风险和资本管理战略中的作用 , 其内容应包括再保险安排的目的、分保限额、业务集中度、风险管控机制等;而规定保险集团统筹制定集团内的再保险战略的目的 , 在于明确再保险战略与集团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战略的关系 , 其内容应包括集团的风险累积和净自留管理、信用风险管控、集团内单个保险主体的再保险安排和管理的自主权、集团内分保战略及操作等 。
此外 , 意见稿也拟将外资保险分公司与国内再保险公司规划及集团战略的制定、实施、评估和调整过程 , 交由公司高级管理层负责:其制定和调整过程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 而其实施情况受到后者监督 。
【北京商报|明确机构主体责任,再保险业务迎大修:设直保公司门槛】接近监管人士表示 , 建立科学合理临时分保制度的目的 , 是为了让保险人正确识别自身临时分保需求 , 在承保的业务超过其承保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时 , 及时在承保前完成临时分保安排 。 而建立再保险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意义 , 在于可加强对再保险应收款项的管理 , 制定重大赔付案件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 确保发生重大赔付时及早识别和应对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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