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山东高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 ,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 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8号房屋一套 。 合同约定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2月前协助原告办理完成房屋产权证书 。 合同签订后 , 原告按约向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付清总房款 ,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 。 后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得知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就涉案房产与被告陶某签订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 ,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均予以推脱 , 故原告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于2008年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无效;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只是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为从银行套取按揭贷款而签订 , 两被告之间并无真实的房屋买卖意思表示 。 涉案房屋目前网签在陶某名下 , 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 。 贷款本息已由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全部还清 。
本文插图
裁判结果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于2008年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无效;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王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 本案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某之间并没有真实的买卖商品房意思表示 , 两被告是以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这种合法形式来实现套取银行贷款的非法目的 , 双方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因此 ,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 两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应属无效 。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双方之间有真实的买卖商品房行为 , 该合同合法有效 , 原、被告均应按约诚信履行各自的义务 。 本案原告已按约付清总房款 , 现原告要求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 合法合理 , 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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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阳法院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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