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女子买航班延误险获利300万被拘,到底犯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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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女子买航班延误险获利300万被拘,到底犯不犯法?】6月10日 , 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消息 , 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 。 与此同时 , 李某的罪与非罪也引起了法律界的热议 。
警方披露 , 自2015年以来 , 李某用自己及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 , 自己估摸成功近900次飞机延误 , 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 。
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 , 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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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女子涉嫌5年诈骗900次
获利300万
4月27日 , 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 , 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 , 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 , 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 。
陈先生怀疑 , 公司可能遭遇保险诈骗 。
警方调查后发现 , 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 , 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 。
为此 , 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 , 再去查询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 。
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 , 她就会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 , 尽量减少损失 。
而一旦航班出现延误 , 李某便利用航空公司无需本人申请理赔的规则 , 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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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具隐蔽性 , 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一个身份 , 最多购买30到40份延误险 。
李某称 , 她并未乘坐过这些航班 。
据了解 , 购买一份延误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 , 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为400到2000元不等 。 如果延误时间长 , 赔付费用甚至可以达到7000到8000元 。
案发后 , 警方在李某家中发现了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 , 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的样表 。 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李某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
经初步统计 , 从2015年至今 , 李某共涉嫌实施“诈骗”近900次 , 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 因此警方认定李某涉嫌保险诈骗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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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6月11日 , 《案件聚焦》邀请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王永杰教授、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李维世、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陈波等三位法律界专家 , 对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
问题一:利用保险规则漏洞获利 , 是否构成犯罪?
王永杰(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副院长):我认为该嫌疑人的行为很可能具有了犯罪的基本要件 。
本案中 , 嫌疑人滥用航班延误险审查、退赔等程序不严等漏洞 , 以营利为目的 , 通过冒用、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方式 , 虚构了购买保险合同的主体 , 伪造了保险标的 , 利用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的性质特征 , 目的就在于获得所谓的保险利益 。 其行为客观上破坏了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秩序 , 因此 , 可以认为该嫌疑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具有了犯罪的基本要件 。
对于情节较轻的 , 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但要承担合同欺诈等原因的无效后果;对于情节严重的 , 可以要求或者主动全额退赔处理 , 或许也可以按照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
此外 , 如果是嫌疑人本人购买航班延误险合同的行为 , 恐怕不好定罪 。 这有点类似于职业索赔人知假买假 , 只要没有伪造证据、敲诈勒索 , 实践中难以定罪处罚 , 除非其任意自白并承认是恶意购买机票及其延误保险合同 , 否则难以认定其主观目的为恶意 。
同理 , 假如其操纵其他人购买类似合同 , 如前所述 , 可能涉嫌犯罪 , 但恐很难及时发现和证明 。
当然 , 如果嫌疑人案发后及时退还 , 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 因为综合全案 , 被害人毕竟长期存在严重漏洞 , 难以苛求嫌疑人能够经得起诱惑 。
这就类似于许霆案件 , 即便不是被害人有过错 , 但毕竟是基于民事纠纷基础在先 , 较之于其他传统恶意较大的犯罪而言 , 其主观恶意、作案手段、危害对象、危害后果等都有所区别 。
从新刑法的谦抑性来看 , 该行为不一定非要作为犯罪来处理不可;但被害单位也要吸取教训、查遗补漏 , 健全管理制度 , 减少“被犯罪”现象的发生 。
李维世(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主任):我认为尚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条件 。
首先 , 我们先了解一下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 。 刑法中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而保险诈骗罪顾名思义 , 是定向的诈骗 , 我们可以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诈骗罪里的一个分支 。
本案中 , 李某购买机票、保险的行为合法 , 买卖合同成立 , 但是过错在于非本人身份信息购买 , 而是借用他人身份信息 , 但这并不是定罪的要件;
其次 , 获取保险赔偿金的事由 , 是基于天气状况和飞机延误的客观情况 , 以上事实不存在虚构、隐瞒和制造的可能 。
同时 , 李某购买机票和保险 , 因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款 , 获得赔偿金 , 这一过程存在偶然性 , 李某不可控制其必然发生 。
即使李某主观上存在骗取保险金的意识 , 但是刑事定罪必须符合法定要件 , 不能因为李某的价值观不正确 , 就任意定罪 。
不可否认 , 李某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 法律上的定性对于大众的价值观引导至关重要 。 但就案件本身而言 , 尚不符合刑事犯罪的条件 , 趋向民事纠纷为宜 。
陈波(法学博士 , 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 , 《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主任):我个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
我国刑法第198条专门规定了保险诈骗罪 , 主要的罪状是: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来骗取保险金 。
在本案中 , 保险标的本身是客观存在的 , 不存在所谓的虚构 。
不存在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情形 , 行为人没有能力左右天气和航班延误 。
本案中 , 行为人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判断 , 用亲友的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延误险 , 这些亲友都是客观存在的个人 , 也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 不存在虚构信息的问题 。
至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 也是另外的行为 , 不应当用保险诈骗罪进行处罚 。
正如很多人所言 ,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 保险公司本身就有支付高额理赔金的风险 。 承保条件成就以后 , 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理赔款 。
行为人只不过是利用了规则 , 而这个规则本身是保险公司在设计的 , 并且不违反国家强制规定 。 那么 ,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契约精神 , 承担后果 。 保险公司应当愿赌服输 , 不能赌输了就掀掉赌桌 。
这个案件 , 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 , 主要都是质疑和反对声 , 说明已经超出了绝大部分公民对于善与恶的认知 。
我希望公安机关不要过度解释法律 , 也不能突破公众的常识!否则 , 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保险业的信用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 反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后果 。 也希望当地的检察机关能够及时进行检察监督 。
编辑|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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