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僧官”制度,不仅影响佛教,而且影响清代的“僧官”制度
明代僧官制度 , 为世俗统治者管理佛教事务而定 , 其对佛教的影响不言而喻 。 而继后的清王朝 , 在建立初期 , 也很大程度吸收采纳明代制度 。 因此 , 明代僧官制度影响最大的两点 , 一为对佛教的影响 , 二为对清代僧官制度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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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僧官制度对佛教的影响
明代僧官制度创于洪武时期 , 后世继之 , 专门行使职权者 , 洪武十五年之前为善世院及其官员 , 之后为各级僧司衙门及其官员 。 管理天下僧众 , 考核推举人才 , 统计僧人、寺院具体信息 , 用戒律约束僧众行为 , 为其主要职责 。 因此 , 僧官制度对佛教本身造成的影响 , 主要体现在人才选拔、规则约束方面 。 而各级僧司衙门制度行之既久 , 对佛教整体影响尤大 。
明朝后期 , 湛然圆澄禅师在《慨古录》中 , 有一段论述 , 准确道出明洪武十五年改制后 , 僧官制度对佛教的影响 , 其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了僧官制度及配套政策对佛教本身的消极影响 , 以及相应的治理方案:
一、僧司衙门、僧官任命过分受制于世俗权力 , 失去自主性 , 制度运作本身不可避免受世俗不良风气侵染 。 由此导致两方面后果:高僧不愿过度受制世俗权力 , 不欲同流合污 , 对官位消极避让 , 管理人才流失 。
甘心沦为世俗附庸者通过纳银、请托等非法途径 , 得以进入管理部门 , 从人才选拔层面上就出现了问题 。 治理方案:将管理佛教机构设置为有相当自主管理权的机构 , 内不受制左右司 , 外不受制地方行政部门;通过考试选拔德才兼备的管理人才 。 其精神主旨便是恢复佛教自主性 , 尽量由佛教实行自我管理 。
二、寺院住持人选失当 , 导致僧纪败坏 , 佛徒伪滥 。 世俗官方单纯予以禁止 , 而不注重住持人选的素质 。 治理方案:禁绝无名住持 , 归并私创庵院 , 集中管理 , 严整败坏僧纪乱象 。
三、政府不开戒坛 , 不予给度的消极放任政策 , 导致僧人无法得以考核分等 , 僧团队伍良莠不分 , 加剧了伪滥 。 治理方案:严格考试度僧制度 , 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
四、无意义的游行习以成风 , 只是简单予以禁止 , 并无成效 , 此风愈演愈烈 。 治理方案:因时制宜 , 针对游行僧建立严格的执照、度牒审核登记制度 , 规范游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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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然禅师论述的这几个方面 , 皆是站在为佛教本身健康有序发展深谋远虑的立场 , 较准确地点明了明代僧官制度对佛教造成的不良影响 。 并与世俗官僚制度的管理人才相类比 , 指出 , 政府应根据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法度 , 而不应继续坚持原来无效政策或消极放任 。
由此可见 , 明末佛教整体宗风不振、僧徒伪滥、世俗化严重等问题 , 与明朝僧官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 。 管理佛教事务的僧司从初设 , 便过度依赖世俗官司 , 沿之不变 , 使佛教始终难以放幵手脚进行自我管理 , 而世俗权力的过分干预 , 无疑又给佛教管理掺杂了更多的世俗化成分 , 而因世俗权力的行使不当 , 导致了选任住持、考核僧人、禁止游行等方面 , 乱象丛生 , 无法遏抑 , 加剧了宗风萎靡和佛教整体的衰落 。 管理权旁落 , 世俗权力侵染 , 风气逐渐堕落 。
僧官虽然很大程度依附世俗衙门 , 但其掌握一些职权 , 仍对佛教产生较大较深远的影响 , 一为推举、考察住持人选;二为考试僧尼;三为以僧律僧规检束僧众 。 之前所引资料中 , 如善世院、僧录司推举的住持人选 , 得以任用 , 对当时佛教僧团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 如僧录司通过掌握的考试僧尼权 , 合格者奏报颁发度牒 , 不合格者斥退;又以清规戒律约束僧众 , 惩治违背戒律的僧人 , 这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元末以来成分宪杂伪滥的僧尼团队 。
【明代的“僧官”制度,不仅影响佛教,而且影响清代的“僧官”制度】湛然禅师提出的根治佛教界弊端丛生的现象的方案 , 重点提到僧司 , 因为僧司的地位高低 , 直接反映了世俗管控与佛教自治的程度 。 正如有学者所言:“介于政权与佛教两者之间的僧官机构 , 很像是政教关系的天平上的指针 , 其或左或右的偏向 , 体现的既是僧众自治权的大小 , 又是统治阶级对佛教的施政意图 。 ”
湛然禅师主张将僧司衙门设置为客司 , 与世俗机构分幵 , 成为相对独立的机构 , 以便摆脱世俗权力的枷锁 , 实现佛教更加自由自主的自身治理 , 与世俗政权通过严密掌控的僧官制度进行管理相比 , 者确是一条更符合佛教本身发展的有效途径 , 但在当时 , 已不太可能实现 。
其一 , 专制体制到明代高度发达 , 世俗统治者所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的操控佛教 , 使之为世俗统治服务 , 而非如何实现佛教本身的健康有序发展 。 尤其是 , 僧侶众多 , 势力颇大 , 世俗统治者必欲想方设法管控之 。
其二 , 祖制的继承 , 朱元璋制定的制度和政策 , 成为以后诸帝奉行的“祖制” , 虽然具体条令间或有变 , 但“祖制”的整体精神和统治特色则被继承下来 。 其后的清统治者在学习借鉴明制同时 , 对佛教控制手段较之明代更加严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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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 , 佛教世俗化程度加深 , 僧俗交往频繁 , 佛教本土化完成 。 统治者也不再将佛教整体当做外来异教看待 , 而朱元瑋对权力的贪婪迷恋 , 导致皇权专制集权统治的空前强化 , 处在这种氛围中的佛教 , 很难独善其身 。
然俗语云:“冰冻三尺 , 非一日之寒” , 佛教逐渐走上世俗化之路 , 而且程度不断加深 , 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 期间充满了与世俗政权的斗争与磨合 , 并非一朝一夕所能完成 。 因此 , 明代只是这种世俗化进程中的一个阶段 , 不应过度肯定或否定其影响 。
即便统治者从自身意志出发 , 改造操纵佛教 , 但符合统治者意志的改造中 , 并非皆是于佛教有害无益者 , 尤其明初 , 承元末佛教之弊 , 朱元璋下决心大力整顿 , 其中清理僧尼队伍、考试给度等制度 , 还是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当时庞杂的僧尼队伍 。 湛然虽对这种过分依附世俗官司的设置不满 , 但也承认 , 考试制度的确是选拔人才的正确途径 。 而这也是当年朱元璋制定的选任僧官或规整僧众队伍的方法 。
当然 , 在世俗君主强权专制下 , 这些积极作用的发挥 , 是十分有限的 。 即便如此 , 也不应对其加以忽视 。
总而言之 , 长期以来的世俗君主专制集权统治是造成僧官制度权力旁落、佛教世俗化程度加深的根源 。 虽然这种体制通过自身权力和僧官制度 , 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规整了佛教的一些乱象 , 使佛教出现了相对稳定“发展”的局面 , 但从长期发展来看 , 不消除这个根源 , 僧官制度只能依附于世俗政治 , 佛教本身的解放和健康有序发展也无从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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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僧官制度对清代僧官制度的影响
明代僧官制度直接影响到其后的清代僧官制度 。 清王朝为崛起于东北边疆的满族而建 , 建立初期 , 诸多制度皆效仿当时与之并立的、政治管理制度较为发达明王朝 , 延续或损益而成 。 于僧官制度之建制 , 自立国之初 , 亦采明制 。 清代僧官制度建立可以追溯至其前身后金时期 。 后金天聪六年政府设立僧、道官员 , 总管天下僧、道 。 据乾隆朝《清朝通典》记载 , “其僧道等官 , 自天聪六年始设;顺治年间定品制 , 悉仿明旧 。 ”其机构、官职设置为:僧录司 , 左右善世各一人 , 左右阐教各一人 , 左右讲经各一人 , 左右觉义各一人 , 掌释教之事;各直省府属曰僧纲司 , 都纲一人 , 副都纲一人;州属曰僧正司 , 僧正一人;县属曰僧会司 , 僧会一人;各掌其属释教之事 。
与明代僧官制度记载相比较 , 其机构、官职设置 , 可说照本宣科 。 不过 , 对照以往相关学者研究 , 对清代效仿明代僧官制度 ,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清僧官制度以明各级僧司衙门制度为效法对象
清代僧官制度虽然效法明制 , 但其效法者 , 是洪武十五年以后创建的、比较成熟和系统化的各级僧司衙门制度 , 并非洪武十五年以前比较笼统和不完备的善世院制度 。 明清对各自僧司机构的变革 , 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明、清僧官制度皆不同程度效法前代 。 明代建立初期 , 仿元代宣政院 , 成立善世院 , 这是一个比较笼统的机构 , 很多方面不成熟不完善 , 但即便如此 , 也设置了相关官员职员管理佛教事宜 , 是一个僧司机构 。 而清代在后金时期 , 就效法明代各级僧司衙门制度 , 建立起僧官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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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皆对其最初的僧官制度进行过变革 。 随着明代专制集权制度的建立 , 于洪武十四年十一月革罢善世院 , 次年四月即成立新僧司衙门 , 建立起一套具有本朝特色的僧官制度 。 而清代僧官制度始建 , 便是效法明代特色的僧官制度 , 但其官员有品级无俸禄 , 这与洪武十五年至洪武二十五年未实行支俸政策时的僧官制度最为相似 。 清代僧官制度因借鉴的是明代沿用二百多年、比较成熟系统化的制度 , 而且明代僧官制度设置初衷 , 便是针对元末佛教的混杂状况以及政府控制佛教的需要 , 而明末佛教状况又与元末佛教状况颇为相似 。 所以 , 对清统治者而言 , 这种设计 , 整体己能满足对佛教的管理控制 。 之后 , 为强化专制集权需要 , 又设正印、副印、八城协理等官职 。
明清各自设置特殊的僧官机构 。 有学者认为:“从机构的设置来说 , 明朝的善世院和清朝的盛京僧录司都是两朝特有的 。 ”此观点表述值得商榷 。
第一 , 明代善世院 , 在洪武元年到洪武十四年间 , 是国家的最高的专门僧务机构 , 尽管其职权屡遭研究者质疑 , 但名义上仍是全国性质 。 其代表性与洪武十五年以后成立的僧录司一样 , 当时并无与之并存的其他全国性僧司机构 , 洪武十五年开设新僧司衙门之前 , 善世院就被革罢 , 而非与新衙门并存 。 所以 , 它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普遍意义 , 并非特殊性质 。 若说其特殊性 , 则应与其后的僧司衙门相比 , 时间短 , 职权较笼统 , 可说是一个过渡机构 。 而清代盛京僧录司则与之不同 , 盛京僧录司从建立之初 , 虽曾一度作为全国性僧官机构存在 , 但在清朝迁都、建立全国性的北京僧录司后 , 也一直延续不革 , 与之并存 , 可以说是特殊机构 , 但必须加上时间限定 , 即代表全国性的僧司衙门建立之后 , 它才成为特殊僧官机构 。
第二 , 与清代盛京僧录司地位并列的、可称为明代特殊僧司机构的 , 非善世院 , 而是南京僧录司 。 这也是明清两代在僧官制度设置上的相似之处 。 二者皆定有两京制度 , 明朝初始建都南京 , 清朝初始建都盛京 。 两朝在迁都以后 , 原来的都城 , 因其为各自“龙兴之地” , 故在管理制度上予以特殊重视 。 皆保留了原有一套中央机构设置 , 此时的南京僧录司、盛京僧录司虽皆成为地方机构 , 但其名号却延续中央制度 。 从此成为特殊的僧官机构 。 所以 , 明之南京僧录司、清之盛京僧录司 , 才是两朝各具有代表性的特殊僧官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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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 更严谨的表述是 , 从机构的设置来说 , 明朝的南京僧录司和清朝的盛京僧录司 , 在两朝政权迁都而建立起全国性僧官制度建立之后 , 成为特有的僧官机构 。 即永乐二十二年北京僧录司成立以后 , 南京僧录司成为明朝特殊僧司机构 , 顺治元年北京僧录司成立以后 , 盛京僧录司成为清朝特殊僧司机构 。 明代僧官制度的延续性
《清王朝佛教事务管理》认为 , “明朝出现过长达十年左右的时间不设置专门的僧官机构 , 让世俗政权完全取代僧官制度来管理佛教事务的现象 。 ”换句话说 , 洪武四年裁革善世院至洪武十五年设置各级僧司衙门 , 这段时间内无专门僧官机构 。 这是基于善世院裁革于洪武四年这一误解而得出的结论 。 实际上 , 善世院裁革于洪武十四年十二月甲戌 , 至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 , 朱元瑋下诏建立各级僧司衙门 , 前后只有四个多月时间 , 可见 , 明代僧官制度并未长时间间断 , 而是保持了相当程度的延续性 。 清初对明代僧官制度运作模式的继承
清朝初期的僧官制度 , 不但继承了明朝洪武十五年规定的各级僧司衙门的机构、官员设置 , 而且运作方式也大致相同 。 如地方僧官选举 , 顺治四年规定:“各府、州、县僧、道等官 , 令各布政司遴选 , 保举报部 , 转咨吏部授职 。 ”这与明朝选举地方僧官的流程基本一致 。 清对明制的继承发展还体现在藏传佛教僧官制度方面
明代统治者通过赐藏传佛教地区僧团领袖或僧团人士封号 , 设置僧司机构 , 设官管理 , 利用朝贡进行经济厚赐等途径 , 建立起与藏传佛教地区整体和平稳定的关系 。 清朝迁都北京后 , 开始逐步建立起对全国的统治 , 在处理藏传佛教地区事务时 , 很大程度上延续了明朝在这些地区原有的制度和政策 。 据《清世祖实录》记载 , 顺治二年四月 , 颁诏陕西等处 , 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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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番都指挥宣慰、招讨等司万户、千户等官 , 旧例应于跳河西宁等处、各茶马司、通贸易者 , 准照旧贸易 。 原有官职者 , 许至京朝见授职 , 一切政治悉因其俗 。
乌思藏番僧 , 应从陕西入贡者 , 该布政司察号 , 果赍有印信番本咨文 , 准照旧例入贡 。
由此可见 , 清朝承认西番地区原有官职和朝贡之例 。 在清朝取代明朝定鼎中原之际 , 藏传佛教地区受明朝封号的僧团首领或僧团人士 , 以及明朝原设立的边疆地区僧司官员 , 纷纷向清政府缴纳原授的明朝印信符札 , 表示对新政权的承认和服从 , 清政府对这些归顺者的详细信息进行登记 , 多数仍由理藩院换给新的印信符札 , 并让他们保有在明朝时获得的世袭、朝贡等权利 。 便是通过这种方式 , 清初的藏传佛教地区整体依然延续了明代建置的僧司衙门系统 , 除了僧官为清代统治者重新委任、接受其统治外 , 其他无大变化 。 朝贡与回赐 , 仍是一如明代 , 继续进行 。 如顺治十七年 , 陕西巡抚奏报:圆觉寺番僧只即丹子 , 缴明所给语命一道、敕书二十一道、肃谨戒行图书一方 , 恳请换给 , 并请进贡承袭 。 礼部提准:应授后只即丹子为护印番僧纲司僧官 , 给与敕书一道、钢印一颗 , 令铃束各寺番僧 。 其缴送敕书二十一道 , 倶应换给 。 至成化间所封弘济光教大国师 , 不便换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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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 除了明成化年间所封的大国师称号 , 清政府对只即丹子换给印信符札、承袭官职的请示皆予允准 , 仍令其行使在辖区内的僧官主要职权 。
综上所述 , 清朝初期僧官制度 , 比照明洪武十五年僧官制度而建 , 在机构、官员设置 , 运作流程 , 延续性 , 特殊机构设置 , 藏传佛教僧官制度等方面 , 如出一辙 。 可以说 , 清初僧官制度 , 就是明洪武十五年所建立的僧官制度的延续 。 但也非不加分辨地全盘吸收 , 如上例中 , 清政府拒绝只即丹子承袭明代所封的“弘济光教大国师”称号 , 直到只即丹子召集土兵参与平定吴藩叛乱有功 , 才封其为“弘济光教大国师” 。 康熙四十九年覆准:国师名筹甚大 , 非有功绩不准升授 。 根州国师后丹子达节 , 伊师后只即丹子 , 初抵授为护印番僧纲司 , 后因攻贼有功 , 升封国师今后丹子达节年老辞职 , 其徒后失菜宁卜 , 并无功绩 , 不得仍袭国师 , 照伊祖初封例授为“护印番僧纲司”……
清前期对国师等封号的除授慎重程度 , 可见一斑 , 这与明成化、正德时期滥封滥授国师、禅师等现象 , 形成鲜明对照 。 可见 , 在沿用明制时 , 清统治者亦根据实际情况 , 加以规整变通 , 有选择地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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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僧官制度综合评价
以往诸多学者对明代僧官制度批评甚多 。 究其原因 , 多与明代建立的空前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制度密切相关 。 僧官制度作为专制集权强化的一环 , 自然成为这种体制的一个缩影 。 许多学者对其评价多从与前代比较及对佛教影响方面 , 认为其弊端更甚 。
对其评价 , 亦应如明代世俗官制评价一样 , 应结合具体历史背景 , 从正反两方面 , 以及佛教发展、世俗统治等多角度进行认识 。
制度化的设计 , 体现统治者意志与历史现实 。 但其真正有效贯彻执行 , 则涉及到诸多方面 。 朱元瑋创立僧官制度的初衷 , 是对佛教僧侶及相关事宜进行有效的管理掌控 , 使之成为服务新政权的工具 , 另一方面则是整肃当时混杂的佛教状况 , 利用僧官制度解决诸多佛教自身问题或弊端 , 使之走上既符合统治者意志、又在经改造后走上其认为的相对稳定良性发展的轨道 。
就洪武僧官制度看 , 若说其微不足道 , 或完全成为附庸 , 则又显失当 。 僧官虽受制世俗官司 , 但从其职权看 , 仍有一定的自主权 , 如对寺院住持人选的初选权 , 统计辖区内寺院、僧侶具体信息、对辖区内僧人进行管束 , 僧人违背戒律进行惩治等 , 虽然最终决策权不在自己手中 , 但通过这样一些工作 , 却为上级管理者提供了重要信息 , 成为他们做出决策的依据 。
当然 , 他们出发点和目的并不相同 , 朱元璋更侧重如何更有效地控制和利用佛教 , 使之更好地为世俗政权服务 。 湛然则更侧重如何使佛教改变宗风不振、人才匮乏、日益严重的世俗化局面 , 走上良性发展轨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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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代僧官制度史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 明代僧官制度基于元末混杂的佛教现实管理状况而设 , 其机构建制 , 初效元代宣政院 , 但其职权已远不及宣政院 , 权力分配则体现的是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强化和朱元璋的统治特色 , 后来的各级僧司衙门则是专制集权强化的更显著体现 , 对佛教控制更为严格 。 明代僧官制度 , 扎根于长期以来历代僧官制度土壤中 , 吸取唐宋金元制度 , 加入自身改造创新而成 , 既体现了历史延续性 , 又体现了时代特色性 。
明代僧官制度基于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对佛教的思想认识而建 , 是朱元璋将佛教按自己意志进行加工并付诸实施的产物 。 在建立初期 , 一定程度上规整元末以来杂乱的佛教管理状况和乱象 , 使佛教走上相对稳定的发展渠道 , 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佛教“乱”到“治”的改观 。 但其设置的根本目的 , 是世俗统治者操纵、利用佛教为其统治服务 , 所以 , 从建立之初 , 就依附于世俗专制体制 , 成为世俗权力利用的工具 , 为推行其对佛教的控制利用服务 , 成为导致佛教整体堕落、更加世俗化的重要因素 。
二、明代僧官制度从初期的善世院制度过渡至各级僧司制度 , 其建制也日趋完备 , 职权划分分明 , 依附行政体制 , 从中央到地方府州县 , 建立各级僧司衙门 , 实现了对全国僧人和佛教事务的掌握 , 僧司衙门很大程度依附世俗官僚体制 , 重要职权如僧官、住持最终任命权、僧官推举权等 , 皆被世俗官员掌握 , 僧司在其中主要行使人选考核、住持人选推举、用戒律约束僧尼、统计僧、寺信息等权 , 很大程度失去了对佛教整体发展自主规划、实施的权力 。 明代僧官制度在吸取前代模式基础上 , 建制更加完备成熟 , 更有利于统治者实现其控制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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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王朝统治而言 , 这种与世俗政治体制紧密相连的僧官制度的确实现了统治者管理佛教事务的功能 , 保证了统治秩序 , 维护了社会稳定 。 而且 , 统治者还将僧官制度推行到边疆地区 , 并因地因时制宜 , 与当地制度风俗相结合、建立起与汉地僧官制度既相互关联又自具特色的藏传佛教僧官制度 , 保持了西北、西南边疆局势的整体稳定 , 利用和平手段 , 很大程度实现了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理 , 具有积极意义 。 清代很大程度沿用了明代僧官制度的管理模式 , 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变通 , 有选择地继承 , 并一直延续到清朝灭亡 。 可以说 , 明代僧官制度的管理模式 , 很大程度影响了明、清两代佛教管理 , 并随着君主专制集权体制的灭亡而消亡 。
四、从佛教本身发展来看 , 明代僧官制度连通僧俗二界 , 在一定意义上、一定程度上 , 僧官机构和官员也可看做佛教自身的管理者 , 本应为促进佛教发展进步发挥其性能 , 但因其设置高度依附世俗官僚体系 , 很大程度失去了自主性 , 并与政府制定的其它相关制度政策相配合 , 成为世俗权力用来管理控制佛教的工具 。 世俗统治者从有利于维护自身统治而非佛教本身发展进步的目的出发 , 一味强调外部管理 , 忽视佛教的自我管理能力 , 违背佛教正常发展的道路 , 粗暴干涉佛教内部事务 , 禁锢了佛教自主的思想意识 , 拥杀了佛教的生机与活力 , 加剧了佛教的整体衰落步伐 , 加深了佛教的世俗化程度 。 这种影响 , 又因清沿明制而长期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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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 , 明代僧官制度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 与世俗化政治紧密相连 , 其建制与演变 , 很大程度体现了世俗政权的施政特色和政治形势变化 。 它的建立和推行 , 既起到了维护明朝统治秩序、一定程度规整佛教局面、稳定佛教发展轨道的作用 , 又禁锢了佛教自主发展进步 , 扼杀了佛教生机与活力 , 导致了佛教整体更加衰败和世俗化 。 总结
明代僧官制度 , 对明代佛教整体状况 , 产生了重要影响 。 世俗化更深 。 早在明晚期 , 便有人对此制度提出批判 。 清朝建立后 , 一定时期内延续明朝制度 , 从而继续延续着对佛教的影响 。 对于明代僧官制度 , 虽然多有批判 , 但需结合相应背景和现实进行评价 。 应该看到 , 其在建立初期 , 对于规整佛教 , 还是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 不应全盘否定 。 但因其基于专制集权体制而建 , 最终不可避免流于世俗化 , 对佛教整体产生了消极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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