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申请保障金遭拒绝 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互助不属于商业保险

患病申请保障金遭拒绝 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互助不属于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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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络互助平台e互助拒绝赔付互助金 , 原告周某将被告深圳点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煷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点煷公司在其运营的e互助平台发起互助 , 并向周某支付互助金35万元 。 近日 , 广州互联网法院宣判 , 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 该案首次认定 , 网络互助是在吸纳了民间互助共济行为、原始保险形态、网络服务技术等诸多理念和运行模式后产生的新类型互助性经济组织 , 会员与平台之间以及会员与会员构成新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
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31日加入e互助 。 e互助的会员仅需在线填写注册信息 , 勾选同意《e互助平台加入告知》《e互助平台会员公约》《抗癌互助计划规则》等协议 , 在平台的个人账户中预存一定充值金 , 即可获得互助会员身份 。 经过180天等待期后 , 会员如不幸罹患互助计划内的病症 , 即可向平台发起互助申请 , 平台评估通过后 , 其他会员将义务为患病会员进行均摊式互助 , 均摊费用在个人账户中扣除 。
2018年10月22日 , 周某被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微小癌并实施了手术 。 据此 , 周某向e互助提出互助申请 , 但e互助作出不予发起互助的决定 , 原因是病例显示周某在加入前已经存在甲状腺结节症状 。
同时 , 2016年12月15日《抗癌互助计划规则》已经修改 , 修改前关于不予互助情形的条款为互助会员“在观察期内已经通过其他任何诊断手段发现疑似癌症” , 修改后对应条款为互助会员“在等待期内已经通过其他任何诊断手段发现疑似癌症 , 或者已经出现癌症特异性症状” , 如“体表可触摸包块或结节” 。
此外 , 《e互助平台加入告知》也规定 , 若会员未告知在过去六个月内身体不存在肿块、包块、结节、淋巴结肿大 , 平台有权拒绝会员的互助申请 。
但周某认为 , 点煷公司前期的宣传使其被误导而认为e互助具有保险性质 , 点煷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 案涉《规则》修改后 , 点煷公司排除了周某的主要权利 , 应被认定为无效的格式条款 。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 网络互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商业保险 , 平台与互助会员之间构成新类型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 即网络互助合同关系 。 网络互助合同关系中存在多方主体 , 会员之间互负支付互助金的义务 , 平台受会员委托对互助计划进行管理 。 因此 , 会员才是互助金的支付主体 , 要求点煷公司直接支付互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 同时 , 案涉条款的修改是针对个别条款和释义进行优化 , 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约定、减少争议 。 且将结节纳入癌症特异性症状 , 未超出“发现疑似癌症”可能的含义范围 。 该条款的修改合法有效 , 周某要求点煷公司发起互助缺乏依据 。
周某在成为e互助的会员后 , 一直持续缴费并多次参与互助金分摊 。 但周某提交的《住院病案》主诉一栏中记载 , 在2011年体检时就“发现颈前肿物 , 当地医院查颈部CT提示甲状腺右叶结节……后患者定期复查甲状腺彩超 , 甲状腺右叶结节逐渐增大” , 已“发现颈前肿物7年余” , 2017年甲状腺彩超示右叶新发小结节 。
据此 , 被告点煷公司提出反诉 , 称周某未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属于合同欺诈行为 , 不符合加入条件 , 点煷公司作为权益受损害方 , 请求撤销合同 。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 , 周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等待期满前的健康状况 , 故要求点煷公司发起互助缺乏依据 。 但网络互助行业普遍采用“事后审查”的确认模式 , 即以会员自主承诺无重大疾病和加入后180天的等待期代替前置性的体检和问询程序 , 在会员提出互助申请后才对互助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核 。 这种模式虽符合商业逻辑 , 但必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 点煷公司应对其风险有所预估 。 周某虽在加入e互助时未如实告知其真实健康状况 , 但三年来积极承担分摊互助金的义务 , 没有实质性资金获益 。 现点煷公司拒绝发起互助 , 符合“事后审查”的基本逻辑 , 未对平台及其他会员权益造成损失 。 点煷公司主张其作为权益的受损方 , 请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依据 。
据此 ,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 驳回周某全部诉讼请求 , 驳回点煷公司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反诉请求 。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指出 , 本案的首要问题是网络互助合同的定性问题 。 尽管与保险存在诸多相似 , 但网络互助是一种开放式风险交换契约 , 由全体会员共同分摊风险 , 平台只承担审核互助申请、划拨资金的责任 , 没有与会员发生风险转移 。 网络互助与商业保险中投保人在支付保险费的同时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 , 投保人出现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直接赔偿具有明显不同 。 此外 , 网络互助合同中存在多个主体 , 新会员在加入时不仅对平台的要约做出承诺 , 还对全体会员做出承诺 , 从而在会员与平台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形成了多边法律关系 。 本案中 , 周某主张网络互助计划修改无效 , 依据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然而 , 互助计划中的“对方”应理解为全体会员 , 而非周某一人 。 案涉条款只有在整体上减损全体会员利益的情况下 , 才能被认定为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因而周某的主张缺乏依据 。
现周某无法就其所患癌症发起互助并获得互助保障金 , 已经承担了未在加入时如实告知的后果 。 综合考虑周某多次参与互助金分摊、履行会员义务 , 点煷公司作为互助组织管理者 , 应进一步完善会员资格申请与互助事件的审核程序 , 以更好维护互助计划的公平公正 , 保障互助社群会员的共同利益 。
司法观察
自2018年以来 , 网络互助行业发展迅速 , 互联网巨头纷纷进入网络互助市场 , 各大平台累计会员超过2亿 , 网络互助逐步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新生力量 。 日前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明确了医疗互助在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中的定位及作用 。 然而 , 目前网络互助平台的运营主体尚无资质与牌照要求 , 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
【患病申请保障金遭拒绝 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络互助不属于商业保险】对网络互助的调整与规范 , 一方面要促进行业制定科学完备的规则体系 , 设定网络互助的行业标准、准入门槛、经营规则等 , 适度划分传统保险、新型互联网保险、网络互助各自的涵盖范围 。 另一方面也要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特质 , 充分考虑互联网连接性强、会员地域分布广、运营流程相对简单等因素 , 倡导诚信加入、诚信赔付 , 严格核实互助金的拨付和发放 , 合理均衡互助平台和会员之间权利义务配置 。 只有如此 , 才能够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 , 推动网络互助行业的规范、成熟和持续发展 。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段莉琼方圆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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