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安乐死”不能立法,我们是否就只能痛苦而终( 二 )
贾平 研究员独立智库公共卫生治理中心执行主任贾平研究员表示 , 安乐死涉及到自杀和他杀两种行为的“结合” 。 根据执行方式 , 安乐死可分为积极安乐死——由医生执行引起患者死亡的行为 , 以及消极安乐死——医生通过撤除生命维持治疗从而允许或者不阻止患者的死亡 。 这意味着医生是安乐死的执行者 , 且不必然需要得到患者本人的同意 。 这样 , 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 , 或患者面临的健康状态 , 能否成为医生执行引发患者死亡的行为的“去罪化”理由 , 是“安乐死立法”的难点 。贾平指出 , 此外安乐死还面临三个技术性的障碍:一是痛苦的衡量 , 终结生命与结束痛苦哪个符合患者的最大利益?二是推行安乐死的过程 , 可能引发一些社会不公问题(比如对遗产的争夺、腐败、边缘人群的权利、医疗回扣等) 。 三是知情同意的问题 , 涉及本人、家属和医生间意见的权衡 。 他认为 , 目前 , 在我国推行安乐死相当困难 。 但“尊严死“尤其是缓和医疗可以降低患者痛苦 , 可以成为当下政策选项 , 符合医者仁心和孟子说的”恻隐之心 , 人之端也“的精神 。 通过降低病患痛苦 , 让其死得有尊严 , 是人类恻隐之心的表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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