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豚|自行烹制河豚并给他人食用致一人重伤 渔民获刑一年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自行烹制河豚鱼并给他人食用致一人重伤 , 一渔民获刑一年
因过于自信 , 一渔民自行烹制处理河豚鱼并给他人食用 , 致一人重伤 。
6月9日下午 , 这起过失致人重伤案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 ****采访人员从庭审中获悉 , 季某某因犯过失致人重伤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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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庭审直播截图
【河豚|自行烹制河豚并给他人食用致一人重伤 渔民获刑一年】崇明区检察院介绍 , 被告人季某某常年在渔船上工作 , 2019年12月23日 , 季某某在明知河豚鱼有毒 , 食用后会导致食物中毒的情况下 , 轻信自己会烹制处理河豚鱼 , 他人食用其处理过的河豚鱼后不会出事 , 将河豚鱼在自家厨房加工烹饪后给高某某等人食用 。
被害人高某某食用河豚鱼后约1小时 , 便出现四肢及面部麻木、神志模糊等症状 , 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就医 。 在120转诊途中 , 高某某突发心跳、呼吸停止 , 经药物抢救、心脏复苏、辅助人工呼吸等治疗措施才脱离生命危险 。
经鉴定 , 被害人高某某因河豚毒素中毒 , 损伤程度已达休克(中度)以上 , 构成重伤二级 。
面对检察官的询问 , 季某某供述:“我知道河豚鱼是有毒的 , 以前烧过多次河豚鱼吃 , 杀的时候处理干净吃了没事的 , 这次我自己觉得处理得很干净了 , 出了这个事我也没有想到 。 ”
2020年4月10日 , 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被告人季某某提起公诉 。
崇明区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季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 ,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同时 , 高某某中毒后 , 在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以及民警介入调查、进行取证时 , 被告人季某某很清楚执法人员是在调查被害人高某某的中毒事件 , 当民警现场将其询问的时候 , 季某某立即主动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 公诉人认为 , 对于被告人积极救助被害人的行为 , 以及在案发现场第一时间向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 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 可以从轻处罚 。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本法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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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庭审直播截图
公诉人表示 , 本案的发生无论对于被告人而言 , 还是被害人而言 , 都是一个巨大的灾难 。 在庭审过程中可以看出 , 被告人自述在渔船上辛苦打工、劳作了大半辈子 , 今天却站在了法庭被告席上 。 而本案的被害人本应该和朋友们继续把酒言欢 , 过着幸福的晚年生活 , 但他此刻却静悄悄地躺在医院里 , 身上插满各种维系生命的管子 。 这一切悲剧的由头就是几条河豚鱼 。
庭审中 , 专家辅助人指出 , 在河豚鱼的养殖过程中 , 只有两个品种——红鳍东方鲀和暗纹东方鲀是可以养殖的 , 并且养殖的河豚鱼也需要有专门资质的企业才能加工 , 这里的专门资质要求非常高:企业必须要有专门的渔业基地、专门的设备、专门的工艺 , 还要有专门能够甄别各种不同河豚鱼的能力 , 还要做到安全可追溯 。
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示 ,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 , 野生河豚鱼是绝对禁止食用的;任何人不经过批准 , 也不得擅自加工、经营河豚鱼 。
最终 , 崇明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 , 判处被告人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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