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阳百事通|“复活”签合同?,离奇!平阳一男子去世后( 二 )


而针对龚女士提出的“为何周女士在成功申请了一套公房后 , 为何还可以继续租赁父亲的公房”的疑问?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采访中回应:当年办理手续时 , 并未查到周女士名下的任何公房信息 。 从2017年5月至8月 , 整整过去三个月 , 周女士的公房信息为何会查不到?采访人员又致电平阳县住房保障中心了解情况 。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 我市的居民公房信息并未进行信息联网 , 只能通过相关网站查询 。 据部门调查 , 周女士享有的公房于2017年5月进行预分配 , 同年11月进行摇号确定;2018年12月 , 公房交付使用 。 2019年正式入住 。 但在周女士入住不久 , 就被人举报存在瞒报已租用公房的行为 。
该名负责人的话在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也得到了印证 。 “今年4月 , 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接到举报 , 称周女士名下已有一套公房 , 我们马上着手开始调查 , 发现情况属实 。 ”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 随后 , 他们找周女士谈话 , 让其选择其中一套公房 , 最后周女士放弃自己名下的公房 , 选择继续租赁龚先生的房子 。
关于龚女士提出 , 为何2017年8月22日的租赁合同中会有父亲的签名?平阳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回复 , 承租人资格审核一直由住建部门审核 , 该中心没有权力更改承租人姓名 , 故之前签订合同首页承租人仍是龚先生 。 此外 , 该协议周女士是交租人 , 也是实际签约人 , 考虑实际情况最后在协议尾页承租人签字盖章处同时写上龚先生和周女士两人的名字 。
律师说法
龚先生去世后不再享有主体资格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贺君律师分析 , 公有房屋承租人龚先生去世后 , 周女士作为龚先生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居住到原先约定的2017年12月31日 。
随后 , 在8月22日签订的新合同 , 龚先生不再享有主体资格 , 如周女士具备公房租赁资格 , 则其需签订不损害国家利益合同 , 应属有效 。 如周女士不具备资格 , 以欺诈方式或与有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 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属无效合同 , 周女士继续占有使用没有法律依据 , 应当腾空 。
值得注意的是 , 公房租赁权不存在继承 , 周女士也不是龚先生的继承人 , 不能以继承为理由提出续租申请 。 因此 , 应审查周女士是否具备资格 , 在之后的诉讼中 , 法院以签订合同就认定周女士具备资格 , 存在一定偏颇 , 但思路正确的 , 如果合同有效 , 周女士可以继续承租 。 需要注意的是 , 新签订合同对租期的延长并不明确 , 会有一定争议 。
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桂贤同样认为 , 根据民事方面有关法律的规定 , 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 对于已过世的龚先生依然“活”在《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里两年多的情况 , 郑桂贤说 , 该做法并不合适 , 因为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已消失 。 “龚先生过世后 , 其生前所签订的《公有房地产租赁合同》要么进行合同主体的变更 , 要么就此终止 。 ”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