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2020年6月4日 , 桂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李某某污染环境罪案 , 被告人家属20余人参与了旁听 , 取得了“审理一案 , 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
桂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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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黄某某系黄某甲(另案处理)聘用 , 安排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某公司污水处理站(负责危废处理)做事 , 刘某丙(已判决)是联系帮忙倾倒危险废物的中间人 。 黄某甲联系刘某丙帮忙倾倒危险废物后 , 刘某丙又联系了被告人刘某甲提供倾倒地点 , 刘某甲又联系被告人刘某乙寻找可以倾倒的地点 , 刘某乙通过雷某甲(另案处理)找到了倾倒地点是桂阳县某乡雷某乙(另案处理)的自留山 。
2019年4月12日 , 刘某丙通过某平台找到货运司机李某某 , 谈妥运送价格及卸货目的地后 , 让李某某去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某公司联系黄某某 。 当天下午 , 黄某某带李某某从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某公司装载了38.86吨危险废物 , 次日上午7时许运输至郴州后 , 刘某丙又要李某某联系刘某甲 , 刘某甲将卸货的位置通过微信发给李某某 , 李某某驾驶货车开往桂阳县某乡 , 后因货车无法进入雷某乙的自留山 , 而将货物倒在桂阳县某村附近一个凉亭的公路边上 。
之后 , 刘某乙、刘某甲、雷某甲等人将危险废物转运并倾倒在雷某乙的自留山上的锰矿坑内 。 经鉴定 , 倾倒的38.86吨货物为危险废物;经评估 , 该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共计191646元 , 后续处置费用共计481214.28元 。
2019年4月13日 , 货车司机谢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某介绍下 , 通过某平台联系到了刘某丙 , 双方谈妥运送价格及卸货目的地后 , 刘某丙让谢某某联系了陈某某(另案处理) , 陈某某带谢某某从广东省惠州市的广东某公司装载了29.13吨危险废物 。 次日凌晨3时许 , 谢某某达到了刘某丙微信发给其的卸货位置并联系了被告人刘某甲 , 刘某甲要被告人刘某乙和雷某甲前往接车 , 随后刘某乙和雷某甲指引谢某某将拉来的29.13吨货物倾倒在桂阳县某村附近的一个生活垃圾点 , 并用挖机就地填埋 。 经鉴定 , 倾倒的29.13吨货物为危险废物;经评估 , 该批危险废物非法倾倒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共计155988.42元 。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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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过程中 ,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 均表示认罪认罚 。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 , 法院将择期宣判 。
【来源:桂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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