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在签订忠诚协议时

以案释法,在签订忠诚协议时
文章图片

案例介绍
2012年 , 李某与马某登记结婚 , 后育有一女 。 婚后 , 李某出轨异性罗某 , 致使罗某两次怀孕 。 2017年1月 , 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一份 , 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 , 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 , 女儿由无过错方抚养 , 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 , 并补偿无过错方20万元 。
协议签订后 , 李某仍与罗某保持交往 , 罗某于2017年7月产下一子 。 李某诉至要求离婚 , 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约定 , 处理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一审经审理认为 , 李某与马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 应准予离婚 。 上述协议中 , 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 , 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及经济补偿的约定 , 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 , 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等因素 , 应对无过错的马某酌情予以照顾 。 综合考虑孩子的成长经历、双方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等情况 , 判决女儿随马某共同生活 , 并由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 一审判决后 , 李某、马某均提起上诉 。 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律师普法
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的刘万富律师就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开展以案释法 。
【以案释法,在签订忠诚协议时】综合分析
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不能一概而论 。
首先 , 协议中夫妻双方对其财产所作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 协议签订后 , 若一方违反约定出轨 , 另一方可依据该协议向人民起诉维护自身权益 。
其次 , 忠诚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约定的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 , 如对子女抚养权、监护权约定以及关于婚姻关系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的约定 。 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 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限制离婚或强迫离婚 。
适用条款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 ,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 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 导致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遗弃家庭成员的 。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 , 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以案释法,在签订忠诚协议时】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
五侵权人承担的经济能力 。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法律提醒
在签订《忠诚协议》时 , 应当注意如下细节 , 必要时由法律专业人士拟定 。
1.尽量在双方感情稳定期 , 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 切忌在发生不忠行为被发现后签订 , 可能会被认为违背自愿原则 。
2.忠诚协议在补偿金设置上 , 切忌有“净身出户”或者其他类似的要求一方放弃所有财产的条款 。
3.忠诚协议不能出现限制离婚自由、限制人身自由、剥夺孩子抚养权、探望权等约定 , 因为此类约定无效 。
本文相关词条概念解析:
协议
协议:共同计议 , 协商 。 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为了开展某项活动 , 经过协商后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 。 ”田汉《卢沟桥》第四幕:“军长为着保持和平 , 还是委曲求全跟敌人协议 , 彼此撤兵 。 宋崔公度《感山赋》:“同德一心 , 齐力协议 。 《新华文摘》1981年第8期:“根据协议 , 停战线将以……实际控制线来划 。 《人民文学》1981年第8期:“她从知青点参军后 , 和父亲达成过协议 , 对自己的出身绝对保密 。 协议:在法律上是合同的同义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