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
最高检:加强纠正“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 , 建立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假暂”案件内部制约机制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下简称“减假暂”是我国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 。 司法实践中 , 一些“减假暂”活动中的司法腐败行为 , 大多与执法、司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密切相关 。 在相关实践中 , 如何防止在办理相关“减假暂”案件中发生“灯下黑”问题?昨天 , 最高检召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工作情况 。
新京报讯 昨天 , 最高检召布会通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刑罚变更执行法律工作情况 。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介绍称 , 2018年以来 , 全国检察机关对“减假暂”提请、决定(裁定)活动提出检察意见、发出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8.6万件 , 得到采纳8万件 。 从严把握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性质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假暂”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 , 纠正了一批“有权人”“有钱人”刑罚变更执行不规范案件 。
昨日 , 在发布会上 ,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表示 , 对于刑罚变更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将深刻汲取相关案件教训 , 举一反三 , 深入整改 , 并持续加强对“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的纠正 。
涉“减假暂”腐败行为多与徇私舞弊相关
司法实践中 , 一些“减假暂”活动中的司法腐败行为 , 大多与执法、司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密切相关 。 “查办违法刑罚执行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 既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和增强刚性的有效手段 , 也是国家反腐败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 ”侯亚辉表示 。
侯亚辉透露 , 下一步 , 最高检将尽快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 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司法实践的立案标准 , 从侦查办案程序、与纪委监委沟通衔接、线索、重大案件请示汇报等方面全面规范检察机关侦查办案工作 , 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侦查办案工作 。
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如何防止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发生“灯下黑”问题?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表示 , 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执检子上线运行后 , 检察机关办理“减假暂”案件要求从受理、办理、流转、审批、用印等各个环节 , 都要通过在网上操作 , 实现对检察机关办案环节全程留痕 。 严格按照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实行备案规定 , 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的案件 , 逐案层报最高人民备案;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假暂”案件 , 逐案层报省级人民备案 。
刘福谦表示 , 要严格落实司法制 。 按照“谁承办谁负责 , 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 实行“减假暂”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 , 建立完善对检察官办理“减假暂”案件内部制约机制 , 注重发现检察机关在办理“减假暂”案件中的不规范或违规违法行为 。 对在“减假暂”案件中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 , 或者对发现后不予报告、不依法及时纠正的 , 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检察人员 , 确保到位 。
加强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
局副局长李静在发布会上表示 , 从减刑假释制度设计来看 , 均属于让罪犯在希望中改造 。 李静表示 , 假释有利于督促罪犯规范自己的言行 , 抑制违法犯罪意识 , 逐步度过缓冲期和过渡期 , 逐步养成遵纪守法行为习惯 , 更好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 , 从而实现刑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
李静解释称 , 包括对假释制度认识不够 , 出现问题后倒查的程序和标准不太明确 , 办案人员担心假释罪犯假释期间再犯罪被追责 , 而不愿办理假释;假释条件难以把握 ,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认定标准;一些地方各部门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不够顺畅等 。
她表示 , 下一步 , 将会同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加强对依法推进假释适用工作的研究 , 针对性破解制约假释适用的体制机制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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