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物业公司正常借贷成犯罪“铁证”董事长被关押已19个月

物业公司正常的金融借贷 , 奖金福利发放竟然成了原深圳市宝龙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李凯龙实施“侵占、挪用资金”犯罪的“铁证” 。 截至目前 , 李凯龙已在牢中度过了长达19个月的时光 , 现在还依然在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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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龙近照
【深圳一物业公司正常借贷成犯罪“铁证”董事长被关押已19个月】同乡退伍军人合伙创业 , 情如父子积累巨额资产
2001年 , 退伍的李凯龙与同样退伍的同乡伍某勤两人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 。 伍某勤以实物形式出资96万元 , 占有公司80%股权 , 李凯龙以现金形式出资24万元 , 占有公司20%股权 。 龙军公司成立后 , 伍某勤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李凯龙出任公司监事兼副总经理 。
公司成立伊始 , 举步维艰 , 可是 , 两个退伍军人同心协力 , 克服困难重重 , 终于在2008年后 , 开始产生效益 , 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 , 所产生的效益全部用于后期的投资 , 股东亦一直未就公司的效益做过分红结算 。 最后 , 成功累积了丰厚的资产 。
而后 , 伍某勤侄子伍某凯和曾某某于2008年10月投资设立深圳市宝龙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次年11月18日 , 李凯龙通过股权转让从伍某凯名下依法取得龙军物业70%的股权 , 并做了公证 , 成为该公司实际股东 , 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对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并实际掌管该公司资产 。
同乡去世后 , 公司不断上演股东权益之争
李凯龙从2009年11月18日掌管了宝龙军物业后 , 2011年1月16日 , 伍某勤因病去世 。 2012年9月21日 , 伍某勤妻子蒙某某、儿子伍某和侄子伍某凯等人根据伍某勤遗嘱到深圳市公证处办理了《遗产分割协议》公证 , 协议中确定伍某勤持有的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80%的股权由伍某勤与其妻子蒙某某所生之子伍某继承 , 因伍某未满18周岁 , 公司由蒙某某实际控制 。 然而 , 伍某勤遗嘱以及《遗产分割协议》公证书均未将李凯龙名下在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和在深圳市宝龙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列为伍某勤个人财产 。
据李凯龙亲属称 , 后来 , 伍某勤妻子蒙某某变更了深圳市宝龙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 并且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伍某勤胞弟伍某列 , 当时李凯龙对于股东知情权与经营管理权并不知情 , 而后发现公司资金被转移 。 在制止未果时 , 向深圳宝安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
2013年11月间 , 伍某与李凯龙经过协商 , 达成《协议》 , 主要内容为:一、双方同意暂时搁置争议 , 在时机合适时再解决 , 但解决时间不迟于2020年12月30日;二、建立备用金共二亿元现金 , 李凯龙加盖私人印章达成共管;三、伍某一方支付给李凯龙补偿费3000万元(此后每半年支付100万元 , 直至纠纷解决);四、李凯龙收到补偿费后 , 撤诉 。
协议签订后 , 李凯龙依约履行了义务 , 并且撤诉 。 同时 , 伍某支付李凯龙3100万元补偿费 。
而后 , 伍某根据一份有李凯龙签名《协议书》向深圳宝安法院起诉 , 对李凯龙在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主张权利 。 该《协议书》显示两点:一是李凯龙在宝龙军公司出资的24万元来自伍某勤 , 李凯龙不享有宝龙军公司的任何权益;二是协议书约定经双方签字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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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据李凯龙亲属表示 , 李凯龙有一个习惯 , 对于涉及到重大利益相关签字 , 除了亲笔签名外 , 还在签名处加捺指模予以补强 。 蒙某某提供的《协议书》并没有李凯龙本人的指模补强 , 且《协议书》的正文竟然是由与案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据提供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蒙某某书写的 。 内容注明双方签字有效 , 但奇怪的是只有李凯龙本人的签字 。
李凯龙为证明《协议书》的虚假性、《协议书》中“李凯龙”签字的真伪 , 以及“李凯龙”和正文书写形成时间先后等问题 , 向法院申请鉴定 。 深圳宝安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 西政司法鉴定中心就签字的真伪进行鉴定 , 对于“李凯龙”和正文书写形成时间先后的问题 , 则以时间过长无法鉴定为由未作出鉴定结论 。 同时 , 李凯龙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与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签字进行鉴定 , 两者的鉴定结论都显示:《协议书》上李凯龙的签字都不是李凯龙本人所写 。 最后 , 深圳宝安人民法院采纳西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 判决认定李凯龙仅系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股东 。 李凯龙不服判决 , 上诉至深圳中院 , 被深圳中院驳回其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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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显示:《协议书》落款处“李凯龙”与签名样本不是同一人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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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显示:文件末页内“李凯龙”签名与样本内容差异点的质量反映了不同一人的书写习惯及特征规律
李凯龙亲属称 , 2016年5月 , 伍某再次向深圳宝安法院起诉 , 对李凯龙名下在深圳市宝龙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主张权利 。 当初 , 李凯龙通过股权转让从伍某凯名下依法取得龙军物业70%的股权 , 并做了公证 , 成为该公司实际股东 , 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对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并实际掌管该公司资产 。
但是 , 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确认宝龙军物业的实际出资人就是伍某的父亲伍某勤 , 李凯龙只是代持公司的股份 , 判决李凯龙持有的深圳市宝龙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归伍某所有 。 李凯龙不服判决 , 上诉至深圳中院 , 2017年6月19日 , 深圳中院做出判决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另外 , 对于伍某已支付的3100万元补偿费 , 2017年伍某以涉案协议无效为由向宝安区法院起诉 。 深圳市宝安区法院确认协议有效 , 驳回其诉讼请求 。 伍某不服 , 提出上诉 , 最后深圳中院于2018年10月26日做出终审判决 , 判决李凯龙返还伍某3100万元 。
李凯龙无端被关押儿女回国替父伸冤
李凯龙的女儿李嘉敏自从海外留学回来后 , 本来踌躇满志 , 意欲尽国家栋梁之职责 , 报效父母养育之恩 , 没想到父亲被关押 , 之前父亲(李凯龙)作为股东分红的福利房也已被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贴上封条 , 目前一无所有 , 亲人又不得团聚 。 无奈之下 , 带着即将走出校园的弟弟奔波为父喊冤 。
据李凯龙的女儿李嘉敏介绍 , 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为房地产行业 , 深圳市宝龙军实业有限公司的小区物业为深圳市宝龙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实际出资人伍某勤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决策管理为父亲李凯龙 。 2009年11月18日 , 李凯龙通过股权转让从伍某勤的侄子伍某凯名下依法取得龙军物业70%的股权 , 成为该公司实际股东 , 出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 对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并实际掌管该公司资产 。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以233万元为对价 , 转让70%股权给我的父亲 , 并做了公证 。 之后 , 伍某勤的继承人伍某再提起70%物业股权归属诉讼(下称物业股权之诉) , 一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决伍某胜诉 。
在还没下终审判决 , 我父亲李凯龙还尚未移交该物业公司前 , 仍然负责管理决策该物业公司的业务 。 期间 , 几笔往年的公司资金的正常企业拆借款项被伍某勤的妻子蒙某某等人以挪用资金罪及职务侵占罪 , 向公安机关举报 。 公安机关立案后 , 并于2018年10月21日刑拘父亲 , 随后父亲被逮捕;几笔拆借款项中 , 甚至有一笔资金借贷给我叔叔李凯富的企业 , 李凯富因此被牵连 , 他于2019年1月30日被刑拘 , 3月8日被逮捕 。
辩护律师李长青表示 , 宝龙军物业有限公司对外出借资金本案当中有据可查的 , 从2015年开始 , 出借方式形成了一套格式合同 , 每份借款合同 , 都能够及时回收利息 。 这其实是一种公司对闲置资金的一种经营行为 , 目的是对抗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 , 使公司的资金保值或者减少通胀损失 。
并且 , 李凯龙没有利用职务便利 , 而是依法依章行使职权 。 其作为执行董事是《公司法》第五十条、特别是宝龙军物业《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司事务的决策人和执行人 。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和董事会 , 李凯龙一人说了算 , 并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制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和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报酬 , 是公司章程赋予执行董事的职权 。 所谓执行股东的意见 , 也需要股东有意见才可以执行 。 但是本案当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除了李凯龙之外的股东对于对外借款、决定报酬等事项提出了意见 。 这方面的证据必须是在事情发生当时其他股东提出的意见 , 而不是现在双方反目以一方的陈述作为证据 。 如果李凯龙之外的股东没有提出意见 , 即视为默许 。
公司正常发放奖金福利 , 执行董事被指“侵占资产”
起诉书显示 , 2015年至2017年 , 李凯龙私自决定以宝龙军物业公司资金免息借款给公司员工刘某某、邓某某、陈某等人共计123万元 , 后又私自安排财务人员于2017年9月30日将上述借款转为奖金记账 , 擅自决定放弃公司债权 , 又于同日安排财务人员以库存现金给其本人发放奖金48万元 。 起诉书还称 , 2017年10月份支付刘某某、高某、吴某等10名员工的劳动赔偿金43万余元 。
为此 , 李凯龙辩护律师李长青表示 , 事实上 , 无论是之前对困难职工的借款 , 还是后期将借款转为奖金 , 都是宝龙军物业公司对员工实行的福利政策 。 向困难职工出借资金并非宝龙军物业公司一家独有的情况 , 在很多大公司也是很常见的 , 比如京东 , 这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 。 如果员工应当获得这些奖金 , 那么将之前的借款转为奖金 , 和员工领取奖金之后偿还借款 , 在公司财务上没有本质的区别 。 如果员工不应当获得这些奖金 , 那么这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 公司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 。 问题是这些员工都是公司的老员工 , 勤勤恳恳干了这么多年 , 公司又有发放奖金的条件 , 难道他们真的不应该获得这些奖金吗?李凯龙获得48万元奖金 , 也是一样的道理 , 李凯龙作为执行董事 , 在宝龙军物业公司起早贪晚干了将近10年 , 理所应当获得这些奖金 。
对于2017年10月份支付刘某某、高某、吴某等10名员工的劳动赔偿金43万余元 , 因为解除劳动关系属实 , 属于公司处理劳动关系的一个步骤 , 也在李凯龙的职权范围之内 。 既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也没有非法占为己有的结果 。
李凯龙一案 , 被外界称为“简单的商业金融借贷 , 正常的公司福利发放 , 一起人为操作的‘侵占、挪用资金’犯罪” 。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 , 本案曾两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补充侦查 , 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 特别是2020年4月24日开庭 , 公诉人举示的证据是由人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取得 。 李长青表示 ,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 仅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建议补充侦查 , 但是适用的前提是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 。 也就是说 , 人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仅限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情形 。 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的 , 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宣告被告人无罪 , 而不是补充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 。
目前 , 李凯龙女儿从海归回来 , 带着刚走出校门的弟弟依然在为父亲喊冤奔波 , 他们依然相信法律终究是公平、公正的 。
中央反复强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 防止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曾经接受央视采访时说 ,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清楚 , 就是你要进行羁押或者说逮捕的话 , 一定要有一个必要性的审查 , 没有必要进行羁押的 , 那么尽量的要采取其它的强制措施 。 比如说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等等 。 那你不能够不管三七二十一全部都进行逮捕 , 执行最严重的强制措施 。 这个恐怕是有问题的 。
汤维建认为 , 一个实体上要明确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界限 , 就是民事责任就是民事责任 , 比如说欠钱就是欠钱 , 但是它不是诈骗 , 或者说就是公司的管理就是正常的管理 , 不是公司侵占 。 那么这些都要有非常的可操作性的细化的规则来加以明确 。 第二个方面就是程序方面要明确这个证据的证明标准 , 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 , 那么就该放人就要放人 , 要坚持疑罪从无 。
2020年1月17日至18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 , “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 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 这是去年11月1日跟民营企业家座谈之后 , 高法、高检、政法委都多次强调的话语 。
近两年来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民营企业的保护 , 出台了不少的文件 。 2018年1月 , 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 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自主经营权等权益 。
《通知》提出 , 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 , 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 , 不得以犯罪论处 。 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 , 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 , 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
5月25日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两会上作最高法工作报告时说 , 坚持以发展眼光看待处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过去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 ,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无罪释放 , 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
5月27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在两会上表示 , 检察工作应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 , 继续用好不起诉制度 , 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 。
近两年来 , 对于民营企业家的司法纠错 , 不是个例 。 2018年5月3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物美集团原董事长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 撤销原审判决 , 改判张文中无罪 。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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