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征求意见:“任何形式诋毁、污蔑中医药”要追究治安刑事责任( 二 )



同时也有一些保健品公司和中成药公司 , 将中医药相关概念包装成高价保健品、化妆品、食品等 , 通过传销渠道进行销售敛财 , 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 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

而草案中虽然注意到了这些问题 , 但对这些违法违规、破坏社会安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约束不足 , 仅仅落实在“应”、“不得”等内容 , 没有任何具体处罚措施 。 希望草案修改 , 增加更为详尽、确切有效的内容 , 维护中医药的声誉 ,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


二、在三十六条和五十四条中有如下内容不当:

“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 。 ”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 诋毁、污蔑中医药 , 寻衅滋事 , 扰乱公共秩序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条例应该是严谨、有可执行度的 , “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这种用来表达强烈感情色彩 , 却没有实际执行参照价值的词汇 , 不适合出现在条例这种正式公文的用语中 。 使用仅仅发泄情绪的用词和描述 , 只会进一步激化国内民众和学界在中医药问题上的冲突 , 对中医药的良性发展没有任何益处 。

而且诋毁和污蔑很难判定 , 什么人或机构来负责判定是否是诋毁还是污蔑?在条例草案中 , 没有看到任何说明 。 如果让中医、中药企业或者中医药协会来判定 , 这种又当原告又当法官的做法 , 没有实际操作价值 。

当然 , 任何诋毁、污蔑 , 不管是否是针对中医药 , 都是应该反对的 。 涉及到违法违规的行为 , 可以根据法规进行处罚 。 这点毋庸置疑 。

这在我国刑法、民法等内容中都已经有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 《北京中医药条例》仅仅为地方医药管理条例 , 从效力上不能 , 也无法超越我国现有法律 。 如果违法违规 , 自然有法规处理 , 如果没有违法违规 , 也不可能依据《中医药条例》处罚 。 这两条内容不仅无意义 , 而且属于越权的内容 , 希望予以删除 。


三、在五十条中有如下内容不当:

“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制定与中医药相关政策未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的;
”




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 根据自身的部门权利和义务 , 在各自工作范围内 , 有权制定相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条例 。 中医药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士 , 必然受到各相关部门的管理 。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法规条例等内容 , 是国家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 , 以及人大等立法机构赋予的权力 。 中医药主管部门并不是“太上皇” , 没有对各部门合理制定的政策的审批权 。 《中医药条例》仅能约束各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和中医药相关政策时“应与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咨询” 。 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听取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 , 不听的就要责令改正甚至给予行政处分 。 此条款将中医药主管部门凌驾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之上 , 是对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粗暴干涉 , 希望予以删除 。

以上为我对此次《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意见 。

感谢卫健委及相关部门的辛勤工作 , 祝顺利 。

一名北京市民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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