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原董事长被正式逮捕,吉林银行何时走出不良“阴霾”?( 二 )
而据采访人员统计 , 2019年至今吉林银行共领到6张罚单 。 其中 , 吉林银行大连分行在2019年7月18日 , 曾因“信贷资产质量严重不实”、“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不准确”、“未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等主要违法事实 , 被银保监会大连监管局给予50万元的行政处罚 。
然而 , 长流物流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的“渊源”似乎不只限于该笔5.8亿元的贷款 。
长波物流曾在慎明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至2015年的“审计”时期的2014年 , 以“案外人”身份出现在吉林银行大连分行一笔1.5亿元逾期贷款债权转让的官司中(如图2、3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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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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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达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达赫房地产”)作为乙方 , 在2014年6月30日时与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甲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下称《协议》) 。
标的债权为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向吉林银行贷款1.5亿元形成的逾期贷款债权及其从属的项目用地、在建工程抵押权和第三人保证担保权利;整体债权转让价款为1.5亿元 。
《协议》双方约定 , 达赫房地产以全款支付的形式受让吉林银行债务人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本金为146,968,772.03元(1.47亿元)、利息为3,031,227.97元(303.12万元)的贷款债权及担保权利 。
同时 , 《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如达赫房地产已按协议约定尽职并积极履行了清收职责 , 但在2015年10月31日仍未能实现债务清收时 , 则吉林银行同意在符合条件时 , 根据达赫房地产的书面申请 , 对达赫房地产享有的大连三山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标的债权 , 进行回购 。
在这笔逾期贷款债权转让的过程 , 吉林银行大连分行的贷款客户长波物流“现身” , 但是它这次身份是按指令付款的“案外人” 。
协议签约同日 , 达赫房地产向案外人长波物流发出《付款指令书》 , 要求其向协议指定账户支付了款项1.5亿元 。 而案外人长波物流 , 则按其指令向吉林银行付清上述款项 。
虽然 , 关于“达赫房地产未在2015年10月31日书面申请回购 , 是否丧失申请回购的权利”等4项内容成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 。 但是 , 这并没有影响到一审与二审法院对以上事实以及《协议》、《协议》补充协议等文件内容的认定 。 吉林银行提出的上诉请求与主张 , 最终也由于证据不足 ,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 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 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针对不良 , 吉林银行曾表示加大债权转让等“四大”措施 , 以“降存控新” 。
在2019年年报“四大”降存控新的化解之策中 , 采访人员看到 , 除了比较常见的“司法清收”、“呆账核销”(吉林银行在2019年年报报告期内共核销不良贷款24.31亿元)以及“批量转让不良”外 , 吉林银行明确提出 , 运用“加大贷款重组及债权转让处置”的方式 。 积极推进不良贷款盘活化降 , 实施换手管理 , 提升贷款清偿能力 , 化解信贷风险 。
另据采访人员统计 , 在吉林银行2019年至今的6张罚单中 , 与“违规发放贷款”“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等违规事实相涉及共有4张、合计罚金为120万元 。
前董事长涉嫌受贿“落马” , “三年上市”战略是否延续?
5月26日 ,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诈骗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 被告人于德红曾是吉林银行辽源兴辽支行营业部的综合柜员(如图4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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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6月27日的庭审中查明:2011年至2018年2月 , 被告人于德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利用其为吉林银行职员身份 , 虚构为他人“倒贷”、购买门市房、经营宾馆需要钱款等事实 , 隐瞒巨额债务无力归还 , 还需支付巨额利息的情况 , 承诺支付借款利息骗取16名被害人钱款 , 并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1425.17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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