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人大法学院博士:离婚冷静期制度确立家庭价值崇高性( 二 )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 个人并非以孤立个体存在 , 而是与他人、群体、社会乃至整个自然紧密联系在一起 。 这种传统文化观念代表了中国人整体把握世界的观察模式与思维方式 , 是刚健有为的民族精神和共同心理的文化基石 。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 是以孝求忠的德治主义思想的现实框架 , 是家国同构的家国关系原始前提 。 因此 , 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领域 , 过分强调个人的自由散漫与随心所欲 , 是个人利益对于家庭利益的价值冲击 , 是与传统文化不相符合的 。
人民法院在诉讼离婚调解程序中几经探索 , 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 , 通过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 为宪法保护婚姻和家庭利益提供了制度护航 。 吸收司法实践的宝贵经验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进行全面升级 , 通过新增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 , 将反对轻率离婚的离婚法原则落到实处、补苴罅漏 , 意义重大 。 至此 , 我国已建立全面的离婚冷静期制度 , 从制度层面确立了家庭价值的崇高性 。 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 , 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并未修改 , 这表明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并未剥夺个人利益的法律表达 , 只是在个人价值与家庭价值的优先性方面作出了符合中国实践的立法完善 。
(作者:姚邢 , 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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