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病史,另一方应有知情权( 二 )
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 , 受到最大的质疑源于所谓“保护隐私权” 。 这一质疑是站不住脚的 。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 婚姻法“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规定 , 以及母婴保护法对法定疾病的婚检要求 , 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 因此 , 隐私权不能成为拒绝婚检的理由 。
其次 , 婚姻作为双方自愿的民事行为 , 不是单方面的私人生活 , 也就不存在隐私权出场的机会 。 婚姻中的一方不能以“保护×××疾病患者的隐私权”为由 , 侵犯另一方的婚姻自主权和生命健康权 。
因此 , 婚检不仅应该重回婚姻登记法的法定程序 , 而且将婚检结果完整告知对方应该是“婚前病史知情权”的法定义务 。
在国外的法律体系中 , 婚检作为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是有例可循的 。 法国把婚检作为“法定的公民义务” , 不仅要求在婚姻登记时出示相关文件 , 而且婚检的检验项目须通过两家检验机构完成 , 要求相当严格 。 美国的婚姻法由各州制定 , 婚检在大部分地区是登记结婚的必须步骤 , 在全国只有5个州不要求提交婚检证明 。 这些国家的婚检制度设计可以作为我国的参考 , 尤其是法国将婚检作为公民法定义务的定位很有参考价值 。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 , 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 。 当时的中国还有很多地区缺乏充分的医疗资源 , 加之行政主导的强制婚检缺乏选择和竞争 , 花钱盖章流于形式、增加新婚者经济负担确实引起了公众的不满 。 但是 , 现在我国已有22个省份在全省范围全面推行免费婚检 , 多个省份不再指定强制婚检机构 , 为婚检作为法定程序的普及做好了准备 。
当然 , 婚检重新回归法定程序 , 并不意味着原封不动地恢复强制婚检 。 婚检的目的应该从政府对婚姻的管制调整为保护配偶对婚前重大病史的知情权 , 从而保护婚配双方的身心健康、生育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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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历史、经济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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