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病史,另一方应有知情权

一方婚前病史,另一方应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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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病史,另一方应有知情权】








近日 , 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 指导各地全面加强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婚前检查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 (ICphoto/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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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 已经数次出现因一方隐瞒法定传染病病史 , 另一方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例 。 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 原则上支持了该类案件中原告方的正当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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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关不羽

责任编辑 | 陈斌

近日 , 国家卫健委、民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 , 指导各地全面加强婚前保健和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 婚前检查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
2003年10月 , 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 。 根据该条例 , 婚检不再作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 , 宣告了中国婚检制度从强制走向自愿 。
但是 , 这一变化始终存在法律冲突 。 因为 , 另一部涉及婚育的法律母婴保健法自1994年10月27日通过伊始 , 至2017年11月4日修改 , 始终保留了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 , 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 该条的表述显然对婚检有强制性的要求 。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 , 母婴保健法的效力高于《婚姻登记条例》 , “取消强制婚检”只是行政部门自行其是的事实结果 , 而不是法律程序的合理产物 。
另外 , 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婚检自愿化之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徒具虚文 , 造成了事实上的漏洞 。
婚检自愿化推行后的实践结果也颇为堪忧 。 2012年原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出生缺陷防治报告》显示 , 我国每年新增出生缺陷约90万例 , 从2003年起 , 新生儿的出生缺陷率在10年间翻了一倍 。 “取消强制婚检”导致生育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失守 , 与新生儿缺陷率攀升存在明显的关系 , 新生儿缺陷率攀升无疑会造成家庭、社会的重大损失 。
除了考虑“下一代” , 婚检更是“婚前病史知情权”的重要保护措施 。 “婚前病史知情权”在很多国家已经是婚姻有效性的“标配” , 如果一方在婚前向另一方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信息 , 另一方有权主张婚姻无效乃至损失赔偿 。 婚检是落实这一知情权的主要方式 , 比如日本虽然没有强制婚检 , 但是结婚前互相交换婚检报告已经形成约定俗成的社会惯例 。
近年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 已经数次出现因一方隐瞒法定传染病病史 , 另一方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例 。 最高法也出台了相应的司法解释 , 原则上支持了该类案件中原告方的正当诉求 。 由此可见 , 加强婚检的司法地位是保证婚姻双方知情权的合理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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