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形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_本文原始标题:特殊形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保护
对于一般产品而言 , 仅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 , 就能够清楚地表达请求保护的产品对象 , 从而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 但对于一些特殊形态产品 , 如柔性的服装、带有电源线的产品、可变形的玩具、可拼装的积木等 , 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 , 该如何充分保护其创新设计要点 , 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
推荐摘要:特殊形态产品的外观设计如何进行保护?如何恰当正确地提交申请视图 , 才能充分实现保护策略?
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其功能与工艺相结合的外在直观展现 , 对消费者具有最直接的视觉冲击 , 也是影响消费者选择购买产品的重要因素 , 甚至会决定产品的市场周期 。
为了保护产品的原创设计 ,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对于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产品新设计 ,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 。 对于一般产品而言 , 仅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 , 就能够清楚地表达请求保护的产品对象 , 从而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
但对于一些特殊形态产品 , 如柔性的服装、带有电源线的产品、可变形的玩具、可拼装的积木等 , 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 , 该如何充分保护其创新设计要点 , 值得进一步研究探讨 。
下面结合具体案例初步讨论一下 , 特殊形态产品应当如何根据不同形态的产品特点来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视图 , 以清楚表达产品外观的创新设计 , 充分保护外观设计 。
1、服装类产品
服装类产品销售时通常以平面状态折叠展示 , 而使用时又具有立体效果 , 该类产品应当如何提交视图?
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 ,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 , 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 , 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 , 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 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 , 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 , 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 , 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
对于服装类产品 , 大部分可以认为属于平面产品 , 在提交该类产品的视图时 , 提交产品平铺状态下的主视图及后视图 , 即可清楚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 。 如图1所示的上衣 , 以平铺状态下提交主视图及后视图来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即能够清楚地表达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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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但是 , 对于一些兼具平面与立体特点的服装类产品 , 仅提交平铺状态的主视图及后视图无法清楚表达产品 , 而应当将其作为立体产品提交视图 , 当然 , 也可以提交有衣模支撑状态的视图 。 如图2所示的礼服 , 该礼服采用立体剪裁的制作方式 , 具有较强的立体感 , 如果仅提交平铺状态下的主视图及后视图 , 则无法清楚地表达礼服的设计细节 , 比如 , 该礼服在平铺状态下裙尾不同面料之间会发生层叠 , 被重叠部分的图案和色彩则无法表达出来 , 从而导致不能清楚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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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因此 , 对于服装类产品 , 因其面料材质、制作方式以及剪裁方式的不同 , 导致其给消费者带来的视觉效果不同 , 该类产品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 , 应当根据服装的设计要点来提交对应的视图 。 如果服装的设计要点仅在于图案和色彩 , 而不在于立体形状 , 作为平面产品提交视图已经可以充分、清楚的表达其外观设计 , 则可以作为平面产品提交平铺状态视图 , 否则还是应当作为立体产品提交视图 , 以清楚地显示服装的设计要点 , 充分地表达请求保护的对象 。
2、带有电源线的产品与细长产品
带有电源线的产品以及路灯、灯杆等细长产品 , 其纵横比异常 , 难以完整表达产品外观 , 对该类产品该怎样提交视图以充分保护产品外观的创新设计?
带有电源线的产品 , 是指带有固定连接在产品上的电源线的产品 。 电源线是产品的附属部分 , 通常不具有设计特征 , 可以认为不对外观设计要点的表达造成影响 , 因此对于产品的电源线部分 , 可以直接省略 , 不在视图中表示电源线部分 , 或者采用省略长度画法 , 即将产品两端轮廓线完成绘制 , 省略中间一段长度 , 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然断裂线断开 。
如果仅仅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无法清楚表达产品外观的创新设计 , 还可以根据产品具体的形态 , 同时提交其他必要的视图 , 比如:放大图、局部放大图、使用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等视图 , 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 , 使其符合视图规范 , 充分保护产品 。
如图3所示的耳机 , 该耳机的入耳式听筒与麦克风之间、以及麦克风与耳机插头之间的耳机线均可采用省略画法 。 对于该耳机产品 , 如果不采用省略电源线的画法 , 在A4纸面可能很难清楚、完整的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 , 而采用省略画法并结合使用状态参考图、局部放大图则足以清楚展示该产品外观的创新设计 , 达到保护该产品的外观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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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对于细长产品 , 其纵横比异常 , 也可以采用省略画法来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 , 比如产品高度或长度与宽度之间比例过大的路灯及路灯灯杆 , 该类产品在规定的格式下(A4纸面)难以完整表示其产品的外观设计 , 因此 , 当该类细长产品的部分横截面按照一定规律变化时 , 该部分则可以采用上述省略画法来提交外观设计视图 , 此时需要注意各视图之间比例应当保持一致 , 如图4所示的路灯 , 其灯杆部分规律变化 , 该部分则可采用省略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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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若细长产品的横截面并没有按照固定的规律变化 , 此时则不能采用省略画法 , 而应当采用放大图或局部放大图来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 , 如图5所示的路灯 , 其弧形灯杆部分不是按规律变化且具有设计特征 , 因此应当提交该产品的完整视图而非采用省略画法 , 同时通过局部放大图来充分表达该路灯的外观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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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3、可变化状态产品
雨伞、折叠椅、可变形玩具等具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 , 应该按照哪一种状态提交视图以保护该产品的多功能创新设计?
可变化状态产品因其具有一物多用、节约空间的特点而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中 , 如可折叠的收纳包、折叠桌椅、多功能沙发等 , 功能多样、结构多元化的可变化状态产品能够迅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 刺激购买欲 。 那么 , 对于可变化状态产品 , 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 , 应当如何提交视图以清楚表达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 。
由此可见 , 外观设计视图提交应当符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清楚表达 , 二是要明确保护范围 。 清楚表达是指 , 在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 , 必须清楚且完整地显示该外观设计产品;明确保护范围是指 , 明确所要保护的设计要点 , 并充分表达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产品 。
因此 , 对于可变化状态产品来说 , 要先确定其设计要点 , 再选择到底以哪一种状态提交视图 。
首先 , 对于产品的多种变化状态都是其设计要点的产品 , 如图6至图8所示的旅行箱包式的电动车 , 可以任意选择一种状态为基本状态(图6展示的该产品作为电动车使用时的状态) , 同时提交不同变化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申请视图 , 如图7展示的是该产品作为行李箱使用时的拖行状态 , 图8则展示该产品作为行李箱使用时的折叠收纳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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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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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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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 对于以一种状态为主要状态的产品 , 可以以产品通常使用状态或销售状态为基本状态提交外观设计申请视图 , 同时还应当提交该产品变化状态的相应视图 。 如图9所示的雨伞 , 雨伞打开状态为主要使用状态 , 而且在该状态下的产品对应的六视图能够充分表示该产品的外观新设计 , 因此以产品打开状态为基本状态提交视图 , 同时提交产品折叠后的收起状态视图 , 表示产品在非常用状态下的折叠特征 。
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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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 值得强调的是 , 在提交可变化状态产品视图时 , 要特别注意使用状态图与使用状态参考图的区别 , 混淆不同视图命名 , 可能影响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规定: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 , 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 。 因此 , “使用状态图”表达了产品外观设计本身的变化 , 而“使用状态参考图”所反映的是产品外观设计与该设计之外的各种因素(即“周围”)的结合关系 。
简而言之 , 当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作为对比设计时 , “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起到确定权利保护范围的作用 , “使用状态图”则可以用来确定权利保护范围 。
4、组件产品
积木、拼装插接玩具等组件产品 , 是否需要提交各组件的相应视图 , 以充分展示产品外观?
组件产品 , 是指在使用过程中 , 产品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件在不借助其他辅助工具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从产品中分离出来的产品 。 比如生活中常见的带底座的电热水器、由榨汁杯和底座组成的榨汁机等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 , 积木、插接玩具等组装关系不唯一的产品 , 以及扑克牌、棋子等无组装关系的产品 。
(1)对于无组装关系且具有可分离部件的产品 , 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 , 且各个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 , 可随意搭配使用 , 因此应当提交每个组成部件的外观设计申请视图 , 以清楚表达其外观设计 。 如图9所示的卡牌 , 该卡牌共9张 , 组件2~9的后视图与组件1后视图相同 , 故省略组件2~9的后视图 。
图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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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 , 在购买和使用该类产品时 , 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产品留下印象 , 所以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 , 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 , 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进行相近似或相同的判断 。
此外 ,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 , 当组成部件的形态对产品整体具有显著效果或者该组成部件的外观设计是该产品的设计要点 , 而组合状态视图无法清楚表达该组件的设计特征时 , 需要提交组合状态视图以及组成部件的六视图 , 但这并不意味着单个组件同时获得了专利权 , 而是通过提交更多视图的方式来清楚表达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
(3)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 在购买和组装该类产品时 , 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 , 所以 , 应当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 , 而不是以组装后的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判断相近似或相同 。 因此 , 对该类产品 , 应当提交各个组成部件的外观设计申请视图 , 此外 , 由于该类产品组装关系不唯一 , 可通过提交组合状态参考图来显示其组合状态 , 如图10所示的积木玩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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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工业品外观设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着特殊的地位 , 由于其易于取证和比对 , 在海关扣押、行政查处以及民事诉讼案件中 , 占有很大比重 。 工业品外观设计对于企业提高品牌价值、创建品牌文化、提升企业形象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
在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 , 利用规范的视图清楚、明确的展现出设计要点 , 是及时、有效的获取专利保护的基础 。 与专利代理师充分沟通并明确请求保护的对象 , 充分提供必要的视图资料 , 包括产品的设计要素如形状、图案和色彩 , 以及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目的和使用状态等等 , 以达到清楚表达的目的 , 充分保护产品的创新设计而应当获取的专利利益 。
注释:
[1]闫占磊.《关于中国服装类产品外观设计申请质量提升的一点思考》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视图提交规范》
[3]蒋瑜,姜庶伟.《试论“参考图”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中的定位》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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