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快讯|论微商等“新型经营模式”( 三 )


从宣判至今 , 本案曾召开过两次法学专家论证会 。 2019年4月 , 我国五位刑事法学专家高某暄(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樊某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样张、教授、博士生导师)、宋某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某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受当事人委托基于意见书及有关案件材料 , 在北京对此案中吕祝攀等人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进行了认真地研讨论证 , 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 最终得出如下结论:本案中 ,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吕祝攀等人属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 相反本案有证据证明其是以“团队销售业绩”作为计酬的依据;同时 ,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吕祝攀等人的行为构成“骗取财物” , 其行为不符合诈骗型传销的组织性和诈骗性特征 , 不构成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2019年7月 , 第二次法学专家论证会召开 。 我国四位刑事法律专家卞某林(中国政法大学形式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某楷(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戴某林(天津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某华(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受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委托 , 基于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济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起诉书、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济法协字第001号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辩护律师出具的《济源市人民法院违法出具执行裁定书强行审判的情况报告》 , 对此案中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济法协字第001号执行裁定是否违法 , 进行了认真地研讨论证 , 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 最终得出如下结论: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18)济法协字第001号执行裁定 , 属于违法裁定 。 该法院负责本案的审理 , 无法保障审判的公正性 , 无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目标 , 建议相关法院予以慎重处理 。
据了解 , 中国消费者协会此前曾召开《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座谈会 。 有关专家、律师、地方消协代表围绕《电子商务法(二审稿)》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 , 涉及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管理、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网络预付式消费等方面 。 专家建议 , 应延伸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 , 将微商、网红主播等销售行为都纳入进去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 , 在现实中 , 电子商务的经营业态已经扩展为更加丰富的形式 。 例如 , 微商依托于社交媒体如微博、微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目前网红直播主播也在通过直播活动销售商品 。 而二审稿第十条所列举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 , 依然是传统的B2C、C2C电商网站形式 , 明显已经落后于时代 , 所以应延伸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概念 , 改为只要有交易行为即可认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 。 朱巍还建议 , 对微商以及相关平台的规制 , 可以借鉴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其中相关的规定 , 如果微商通过微信平台销售商品 , 微信平台通过系统可以获悉其点击量较大 , 即是“明知或应知”其销售行为 , 那么微信平台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来源:大众网
作者:刘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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