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快讯|论微商等“新型经营模式”( 二 )


为了解情况 , 他与其他代理商曾多次到达案发地 , 递交情况说明及打款记录 , 但至今没有回应 。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李肖霖做为代理案件也发表了自己的法律观点:一:作为经济犯罪案 , 最核心的内容就是钱款的来源与出处但是 , 法院对此并未提供有力证据也禁止在庭上展开讨论 。 二:由于公安机关的直接申请 , 法院采取强制执行 , 这严重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 。 三:在侦查阶段直接罚没案款 , 这是他几十年律师生涯中从未见过的“野蛮”执法方式 。 四:法院在没有判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之前 , 就直接出执行裁定 , 未审先判的做法属于程序违法 。 五:这个案件的意义重大 , 对于全国8000万这样的微商而言 , 这个案件的突然出现 , 对广大微商的整体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提出了挑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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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案件的当事人最大焦点在于:本以为是合法的微商经营模式怎么会被定义为传销?对此 , 评论员马进彪、法律评论员温毅斌、著名法学家李开发一同分析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 , 解答了他们提出的疑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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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毅斌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了自己观点:微商与传销的区分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 他们有着两个不同点 , 也有着两个相同点 。 不同点一:合法的直销经营的是有实体的商品 , 传销则是专注于拉人头;不同点二:合法的直销主要的收入来源是商品的销售收入 , 传销则是会员入会的门槛费 。 相同点一:两者均具有”金字塔“模型 , 均具有多层次计酬的激励机制 , 这是现代经济形式的共性;相同点二:商品的销售与人数直接相关 , 二者在发展人员的目的上是一致的 。
对此 , 全国大会通过的《刑法第七修正案》中第224条合同诈骗罪下 , 就传销给出了一个较为明朗化的规定: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 , 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方式等 , 取得获得加入资格 , 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 , 直接或者间接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发展下线 , 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 , 为传销 。 内容、形式、手段、结果这四个法律要件缺一不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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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彪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之所以会在这起案件的判罚中产生如此大的争议 , 我们要将其放在一起更大的背景中去讨论 。 在这样一个时时变化的网络时代 , 越来越多的新型经营模式的产生都会经历一个逐渐生发 , 逐渐发展 , 逐渐丰富的过程 。 在此期间 , 势必出现了很多似是而非的东西 。 那么我们对此的态度应该是怎样的呢?太过武断一定是不可取的 , 因为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建立在一定的平和的、法治的、大的环境之中 , 且人为的约束与规定都是具有滞后性的 , 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永远高于我们总结归纳的速度 。 市场经济的自节机制和自律机制 , 会进行自然的筛选 , 不要一开始就强调过分完美 , 时间才是试金石 。
某一种商业形式出现的时候 , 首先要衡量它是不是有碍于社会公平 , 会不会破坏社会的原有的经济秩序;其次 , 它能否把握住未来的发展趋势 , 在新基建、在5G的时代里能否发挥巨大的作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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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开发据了解到的情况发表自己观点:公检法机关在日后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 , 必须认真地研究、认真地调查、认真地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 , 不能仅听一家之言 , 要允许律师在其中为个人、为所谓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 , 讲出自己的道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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