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四谭:“买短乘长”不能再任性( 二 )
唐战立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教授
有了法律基础更要注重落实
民法典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了“霸座”“买短乘长”等不良行为违法违规的本质 , 制裁这些违法行为时有法可依 。 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 督促旅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 让那些不遵守规定的旅客“三思而后行” 。
民法典奠定了制止这些行为的法律基础 , 但更重要的是落实工作 , 关键要看相关部门和客运企业如何执行落实 , 执法部门如何提升执法水平 。 比如针对节假日“买短乘长”的问题 , 承运人应该在售票等环节加强管理 , 合理疏导客流 , 在确保运营安全的基础上增加班次 。 针对“霸座”者 , 适当采取强制驱离座位的措施 , 确保被“霸座”旅客的合法权益 。
此外 , 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 让更多的人意识到 , 遵守客运安全规定 , 既是对公共安全负责 , 更是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
贺学文河南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综合评标库评标专家、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再遇“霸座”应该怎么办?
可以明确的是 , “霸座”“买短乘长”这些行为既违背道德 , 又违反法律 。
在民事方面 , 旅客针对特定乘次、特定时间的特定座位享有使用权 。 在该位置的车票已售出的情况下 , “霸座”行为违反客运合同 , 属于违约行为;承运人无法向持票旅客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座位 , 导致承运人被动违约;持票旅客无法使用座位 , 被侵害了对座位的使用权 。
即使该位置车票未出售 , “霸座”“买短乘长”也属于违约行为 。 承运人对未出售座位享有运营收益权 , “霸座”“买短乘长”行为损害了承运人财产性权益 , 同样是一种侵权行为 。
承运人可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 。 对不能落座的被“霸座”旅客和因他人“买短乘长”影响行程的旅客来说 , 也可起诉“霸座”者侵权 。
情况严重的 , 执法机关可对这些行为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处置 , 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律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四谭:“买短乘长”不能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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