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民法典十二谭之第四谭:“买短乘长”不能再任性

导言
近年来 , “霸座”“买短乘长”“车闹”“机闹”等不良行为一度成为社会热点 , 群众对这些行为只能从道德层面上予以严重谴责 。
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应措施 , 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些行为的发生 。 即将施行的民法典 , 如何进一步规制这些行为?再遇到这些行为旅客应该如何处理?
法条援引
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乘运义务的一般规定】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 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 , 应当补交票款 , 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的告知义务和旅客的协助义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 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
网友、群众说
@迷路的小羊驼:杜绝超员情况 , 可以在特殊时期取消补票措施 , 加强查票 , 对多乘路程的费用收取更高额度的费用 。
@飓风の㊣:乘警应驱离“霸座”人 , 还旅客一个和谐的乘车环境 。
市民高某、郭某:近些年总是通过媒体能看到关于这些恶劣行为的报道 , 这不仅是公共交通运输秩序问题 , 更是整车旅客的安全问题 , 与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背道而驰 。 相信有了民法典的“保驾护航” , 一定能铲除这些恶劣行为 。
徐晓勇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巡回审判庭庭长
旅客和承运人要按照客运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网上流传的“霸座”“买短乘长”等事件中 , 闹事人通常蛮横无理 , 无视规则 。
2018年10月1日 , 从上海虹桥开往北京南的G108次列车因承载人数过多 , 在常州北站停了半个小时 , 为此列车员不得不重复广播通知无票旅客下车 , 才使列车得以启动;2019年5月 , 广州铁路警方对一名“买短乘长”并采取公然辱骂、暴力推搡车站工作人员方式拒绝补票、扰乱车站秩序的旅客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买短乘长”本应是“买短补长” , 其初衷是承运人为了方便旅客 , 在铁路运力未达上限的情况下作出的灵活性安排 , 为了给有急需的旅客提供便利 , 并非纵容投机行为 。
“霸座”“买短乘长”行为不仅扰乱了公共交通运输秩序 , 危害了铁路运营安全 , 而且还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 。
究其原因 , 一方面是某些旅客的文明素质不高、规则意识不强 , 抱有占便宜的心理 。 另一方面 , 之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这些行为的规定还不够具体 , 惩处力度不够 。 相关部门通常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 , 通过征信体系将失信旅客拉入黑名单 , 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约束惩戒 , 但不能形成足够的威慑 。
旅客拿到客票时 , 承运人和旅客已形成客运合同 。 旅客有持有效客票乘运和支付运输费用等义务 , 承运人有安全运输等义务 , 双方必须按照客运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但根据现实情况 , 还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制“霸座”等乱象 。 民法典对这些行为作出了更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 将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有关内容细分为货运合同、客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3个部分 , 强调“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 明确了“霸座”“买短乘长”这类行为的违法性质 , 督促旅客依法依规乘坐交通工具 , 维护广大旅客和司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 进一步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 有民法典为依据 , 执法办案部门在惩治相关违法行为时 , 也更有“底气” 。 规则只有在法治轨道上通行 , 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 才能让真正遵纪守法的人享受到法律红利 , 让违法背约的人承担法律责任 , 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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