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受伤,该谁担责?
人身损害涉法问题你了解吗?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 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参与学习、娱乐、就餐等活动日渐增多 。 因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未成年人发生人身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 为提示公共场所管理人规范经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职尽责 , 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 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遭受人身损害案件及辖区法院审理的部分同类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 于5月28日召开主题新闻通报会 , 并作出提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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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 , 2016年至今 , 北京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及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案件28件 。 其中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15件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13件(其中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4件) 。 案件涉及车站、宾馆、商场、餐厅、公园、滑雪场、游乐场等多类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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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特点
1、六成受害者为八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上述案件中 , 有17起案件的受害者年龄在八周岁以下 , 占比61% , 部分受害者为三周岁以下幼童 。 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对于危险的识别及防范能力较弱 , 易受到伤害 。
2、儿童游乐场所为伤害事故多发地点
上述案件中 , 有13起案件发生在儿童游乐场所 , 占比46% 。 多数案件为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游乐项目经营者未及时进行现场巡视及有效管理 , 未对儿童进行必要指导 , 引发伤害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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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九成公共场所管理人被判担责
上述案件中 , 有25起案件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被判承担责任 , 占比89% 。 其中 , 84%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直接责任 , 16%的案件中因存在第三人直接侵权 , 被判承担补充责任 。
4、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造成伤害的主要原因
上述案件中 , 有14起案件系公共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存在瑕疵使未成年人受到损害 , 占比50% 。 比如 , 游乐设施故障漏电致幼儿受伤 , 广告牌、灭火器等设置不当导致划伤未成年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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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六成以上案件中受害者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
上述案件中 , 有18起案件存在受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 占比64% 。 在幼童受损害案件中 , 主要表现为未随身看护、未制止危险行为等 。
6、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受害方多主张高额赔偿
上述案件中 , 有12起案件经司法鉴定 , 确定未成年受害人构成伤残 , 损害结果较为严重 , 占比43% 。 受害方在诉讼中往往会提出高额赔偿请求 , 包括高额的补课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康复费用等 。
案发原因
1、公共场所设施设备存在隐患
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性标准、行业规范或“善良管理人”标准 , 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是致害未成年人的主要原因 。 比如 , 游乐设施老旧损坏、未达安全标准或安防设备缺失致未成年人跌落、滑倒;商场超市广告牌、消防设施、地面插座、坡道台阶等设置不当 , 卷闸门、照明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致伤未成年人 。
2、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疏漏
多数场所在管理方面存在不足 , 比如 , 提示牌、警示标志缺失;安保人员投入不足 , 日常巡视监督缺失 , 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危险行为或防范制止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 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欠缺 , 比如 , 热饮倾洒或疏忽碰撞致伤未成年人;应急处置不到位 , 发生伤害事故后处理不及时、救助不到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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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护人未尽谨慎监护义务
多数家长在携带未成年人至公共场所活动时 , 未随身陪同看护 , 致使未成年人在商场、餐馆、需要家长陪同的游乐设施中独自玩耍或进入危险区域;部分家长安全意识不足 , 当未成年人在就餐场所等地实施奔跑追赶、点燃酒精玩耍等危险行为时 , 未能及时制止;部分家长在未成年人参与滑雪、滑冰等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 , 未能给予有效辅助及保护;个别家长将幼童交与邻居或朋友照看 , 因疏忽大意看护不周 , 致幼童遭受人身损害 。
4、公共场所第三人侵权行为致伤
除公共场所本身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外 , 还存在第三人直接侵权的情况 , 比如 , 其他滑雪者未及时避让撞伤未成年人 , 游乐场所内其他未成年人推搡碰撞致伤等 。 个别案件中公共场所监控覆盖范围有限 , 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 , 未成年受害人仅向发生伤害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提出赔偿请求 。
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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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场所管理人
公共场所管理人规范经营管理 , 尽好高度注意义务 。 公共场所管理人应提高公共服务意识 , 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 因未成年人缺乏对危险的认知与防范能力 , 游乐园、儿童餐厅、玩具商店等对未成年人更具吸引性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好高度注意义务 , 合理预见风险因素 , 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 , 防止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 。 比如 , 应定期检修维护设施设备 , 清除安全隐患;加强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 , 强化巡视监督 , 做好人流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健全应急处置预案 , 及时有效救助受伤未成年人;从事体育娱乐等安全风险较高活动的场所 , 应适当增加专业安保人员和设施投入 。
2
监护人
监护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 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 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儿童活泼好动 , 好奇心强 , 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 。 同时 , 他们又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活动经验 , 通常不能完全认识、有效防范一般危险 。 因此 , 监护人应谨慎履行监护职责 。 监护人需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 提升未成年子女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携带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 , 应进行审慎有效的随身看护 , 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未成年子女参与滑雪、滑冰等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 , 应当给予特别关注 , 指导未成年子女做好个人防护 , 必要时应全程陪同参与 , 降低活动风险 。 伤害事故发生时 , 监护人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影像、协商记录、就医票据等证据 , 便于日后维权 。
3
完善公共责任保险体系
【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受伤,该谁担责?】完善公共责任保险体系 , 促进行业有序发展 。 完善的公共责任保险体系 , 能够保障受伤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管理人、直接侵权人不具备赔偿能力或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的情况下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 。 监护人根据家庭情况及实际需要 , 也可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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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日中午 , 9岁的小阳与其家长、同学及老师在北京某商场就餐 。 就餐结束后 , 在成年人准备结账时 , 小阳与同学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走出餐馆玩耍 。 在玩耍过程中 , 小阳剐到餐馆附近某饮料销售柜台围墙的广告牌 , 造成小阳受伤 。 伤后小阳先后赴多所医院就医 , 诊断为右前臂割伤 , 伴血管肌腱部分断裂 。
小阳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 商场认为已将场地租赁给某餐饮公司从事饮料销售 , 致小阳受伤的广告牌亦为该餐饮公司所有;小阳与同学游戏时碰撞广告牌 , 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 , 商场无过错 , 不应承担责任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虽然致使小阳受伤的广告牌并非商场所有 , 而是租用其场地的某餐饮公司所有 , 但考虑到小阳一行人以赴商场购物及消费为目的 , 餐饮公司租赁的场地在商场内 , 小阳及其家长无法进行区分 , 且商场与餐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仅对合同双方有约束力 , 不能对抗合同外第三方 。 致使小阳受伤的广告牌虽然设置在饮料销售柜台外墙之上 , 但突出于外墙5-7厘米 , 暴露于公共区域之中 , 使并非在饮料销售柜台消费的普通顾客也能随意地接触 , 且广告牌由较薄的金属覆盖表面 , 存在一定的危险隐患 , 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商场对此并未注意 , 未督促饮料销售柜台进行有效处理 , 亦未自行维修消除隐患 , 致使作为顾客的小阳在活动中手臂被割伤 。 因此 , 商场对小阳的损伤应负主要责任 , 责任比例为70% 。 小阳事发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认知能力有限 , 行为中会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 , 而事发时小阳的父母只顾处理自己的事情 , 放任尚不足十岁的小阳与其他同学在人员众多、环境复杂的商场内自行活动、玩耍 , 使未成年的小阳处于无人监管、无人保护的状况之下 , 故对小阳的损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 责任比例为30% 。 最终 , 判决商场赔偿小阳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三千余元 。
案例二:某日 , 3岁的小舟随其母至某游乐场玩耍 , 游乐场中张贴有“温馨提示”及“入场须知” , 内容为“温馨提示:进场儿童必须由家长全程陪同 , 禁止儿童单独进场” 。 入场须知:“本馆必需要有家长或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带领入场 , 严禁儿童单独入场;家长及儿童不得出现不安全的体验行为 , 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 。 玩耍过程中 , 小舟监护人未在旁陪同 , 小舟被小颖推倒受伤 。 经诊断 , 为肱骨远端骨折 。
小舟及其监护人将游乐场、小颖及其监护人诉至法院 。
法院审理后认为 , 小颖将小舟推倒 , 造成小舟受伤 , 小颖及其监护人应当对小舟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 小舟较为年幼 , 其监护人未在场陪同 , 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 游乐场虽张贴有相关提示 , 但未安排工作人员巡视 , 监督儿童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 。 事故发生后 , 游乐场工作人员并未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 , 故在安全管理方面未尽到职责 , 应当在安保责任范围内对小舟因伤所受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 酌定为20% 。 最终 , 判决小颖及其监护人赔偿小舟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 游乐场在小颖及其监护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 , 按照赔偿额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案例三:某日中午 , 3岁的小玉由其父带至某餐厅就餐 , 后餐厅服务员在上餐过程中 , 餐盘内杯装的巧克力热饮倾洒 , 致小玉右脚烫伤 。 当日 , 小玉被送至医院治疗 , 诊断为Ⅱ°烫伤 。
小玉将该餐厅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损失 。 餐厅辩称小玉坐在椅子上左右转动碰到服务员身体导致热饮倾洒其脚面 , 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 , 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餐厅主张小玉在等候就餐过程中左右转动并触碰服务员 , 致使热饮倾洒导致小玉被烫伤 , 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 且法院依据小玉申请 , 调取事发监控视频时 , 餐厅以视频资料损坏为由不能提供 。 因此 , 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 该餐厅服务人员对到餐厅就餐的尚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小玉未给予高度关注 , 亦未对餐盘中的热饮给予谨慎注意 , 以致热饮倾洒烫伤小玉 , 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承担侵权责任 。 最终 , 判决该餐厅赔偿小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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