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生在现在,徽柔可以如愿以偿离婚吗?( 二 )

中国关于离婚的判决是基于感情破裂的“破裂主义(breakdownism)”标准 , 其立法意图是允许法院对没有希望和解的夫妇放宽离婚要求 , 对出于一时的愤怒而寻求离婚的夫妇收紧离婚要求 。 表面上看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提出似乎是降低了离婚的阻碍 , 但在实践操作层面 , 却是在支持“防止草率离婚”这一更深层次的立法精神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对夫妻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作综合分析认定 , 但法官在实际认定“感情破裂”时仍有极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 出于“防止草率离婚”的目的 , 法官在裁决时更加倾向于维持婚姻 , 尤其是一审判决 。另外 , 中国立法标准的“过错主义”在《婚姻法》中也有所体现 , 五大情况中的前三点均是基于一方过错的前提而应准予离婚的情况 。 但实际上有些法官缺乏对家庭暴力法律定义的理解 , 甚至会忽视 , 有些时候即使有证据支持家庭暴力存在并得到法官肯定的情况下 , 仍然会判决不予离婚 。 比如 , 2009年 , 河南27岁原告指出丈夫家暴并给出脊椎骨折的伤情鉴定 , 但其丈夫声称并非经常打原告 , 亦不同意离婚 。 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因小事发生争执甚至引发肢体冲突 , 但双方感情并未到完全破裂程度 , 判决不予离婚 。 作者的实证研究也表明 , 明显的家庭暴力主张对法官是否判决准予离婚没有显著影响 。
原因何在Ethen Michelson将中国法院离婚判决惯例与离婚自由权利的脱钩的原因总结为四项内生的制度规范:1.有限的司法资源几十年来 , 法官短缺一直被认为是拒绝离婚诉讼的理由 。 1970年代末至2010年代初 , 中国的诉讼案件增加了20倍 , 而法官职位只增加了2到3倍 。 “案多人少”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 , 促使法官尽快结案 , 而基于上文分析的高度自由裁量和主观破裂主义判定的标准 , 离婚诉讼很容易成为尽快结案的目标 。2.政治意识形态在中国 , 家庭通常被认为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基本单元 , 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 近年来 , 通过反对草率离婚来保护家庭、重视家庭建设的意识形态更是被提升到新的高度 。 草案中离婚冷静期的设定即是体现着法律对于婚姻稳定性的维护 。 同样的 , 虽然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新增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一方在此提起离婚诉讼的 , 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 , 对没有分居条件的夫妻依然不具有太大可行性 , 并且又额外需要一年的时间成本 。
3.司法绩效评估制度司法责任制根据法官对现行政策和意识形态遵守程度的考核 , 向法官提供切实的奖励和惩罚来监管司法行为 。 因此 ,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风险规避习惯根植于司法体系之中 。 法官是根据结案数量、平均结案时间、社会稳定度(比如对法院判决不满意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等进行考核 , “极端事件”则是对法官绩效的最大威胁 。 在离婚诉讼的情况下 , 原告有时可能威胁要自杀(如果离婚诉讼未被批准) , 同时 , 被告也可能威胁要杀害原告(如果离婚诉讼被批准)来达到目的 。 因此 , 出于社会稳定性的考虑 , 法官们通常会认真对待这种威胁 , 并且经常在即使由于家庭暴力等原因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况下依然拒绝离婚请求 。初审否决离婚请求 , 二审判决准予离婚的惯例被称为“divorce twofer” 。 即使双方同意离婚 , 法官们对于裁决有争议的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权的要求也可能会有些反复无常 。 增加离婚诉讼次数被认为是有助于减轻法院诉讼的沉重压力的 ,“divorce twofer”既帮助法官提高结案数量 , 缩短平均结案时间 , 又给诉讼双方更多的时间来谈判和商定离婚条款 , 为以后的诉讼做准备 , 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 , 减少了不满意的可能性 。 对同一案件进行两次审理 , 法官可以获得双重信誉 , 同时将其职业责任减至最低 。
4.父权制度前三种内在制度所带来的压力促使法官拒绝首次离婚请求 , 尤其是涉及家庭暴力主张时 。 但是女性的首次离婚请求被不成比例地拒绝依然没有得到解释 。 除了规避风险 , 最大绩效评估以外 , 法官的行为也遵循文化逻辑 。在中国 , 女性离婚仍然被很多人认为是耻辱的、不道德的 。 关于女性“滥用离婚自由”的指控似乎也由于一些“草率而反复无常”的女性提出离婚诉讼的传闻而得到支持 。 同时 , 对关于离婚诉讼对女性也存在固有的刻板印象 , 认为女性更加容易情绪不稳定 , 过分敏感 , 更可能为了财产、孩子监护权或者其他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如谎称丈夫失踪、夸大或捏造家庭暴力等)获得离婚的 , 这些刻板印象也使得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态度会因原告的性别而有所不同 。 在经历了“司法父权制”的制度背景下 , 法官(大多数是男性)比男性更重视男性的主张 , 并且更倾向于批准男性的离婚申请 。作者的实证研究也证实初审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存在着较大的性别差异 , 这种性别差异在很大程度上由五个相应的性别差距来解释:(1)原告遭受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的性别差异;(2)原告配偶拒绝离婚的发生率的性别差异;(3)法官对原告家庭暴力主张回应的性别差异;(4)法官对原告提出配偶失踪主张回应的性别差异;(5)法官对被告因其他原因未能出庭反应的性别差异 。总结一下 , 随着时间的流逝 , 一般来说 , 判决离婚变得越来越困难 , 特别是对女性而言 , 离婚变得尤为困难 。 那么即使生在现在 , 徽柔若离婚 , 走协议途径 , 李玮恐难与之达成协议 , 即使他同意 , 在他母亲杨氏的压力下可能也不敢点头 。 走诉讼途径 , 首先李玮不存在屡教不改的恶习;其次若说家庭暴力或虐待 , 也是婆婆恶语相向 , 徽柔先动手打的人;再者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 虽然明眼人都知道二人毫无感情可言 , 但法官可能并不这么认为;最后分居满两年 , 那么她也得有像皇宫那样另外的住处 , 实际操作过程中 , 也仍然可能会经历调解、一审、二审 , 甚至三审 , 若再被驳回 , 须得再分居一年 。 离婚之路漫漫 , 按照徽柔33岁的寿命 , 是否能够等到一纸判决也尚未可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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