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问问逮捕发生在哪个阶段?合法逮捕的标准是什么?( 二 )


所谓“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和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 应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①案件的性质 。 一般来说 , 案件性质严重 , 作案人的主观恶性大 , 其社会危险性也大 , 被判处的刑罚也重 , 作案人也容易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串供、逃避侦查和审判 , 继续犯罪甚至自杀 。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情况是指他在犯罪前后的表现及其个人情况 。 如:多次犯罪还是偶然犯罪;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一贯表现;有无固定职业;犯罪时的年龄;犯罪后有无悔罪表现 , 等等 。 一般来说 , 累犯、惯犯或有前科的人 , 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偶然犯罪的人;故意犯罪的人 , 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过失犯罪的人;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未成年人;犯罪后毫无悔罪表现的人 , 其社会危险性要大于有悔罪表现的人 。
③案件的其他情况 。 案件的其他情况包括:同案人是否被抓获;案件中重要的证据是否已收集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 等等 。 如果同案人未被抓获 , 有些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在案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毁灭证据的可能性就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道举报人、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 其进行报复、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就大 。
逮捕的例外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 ,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如果犯有严重疾病 ,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 。 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是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 。 所谓婴儿是指未满一周岁的儿童 。 这样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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