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法商学院 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犯罪,为什么要抓股东?,不是有限责任吗( 二 )


其实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 其中有一段说“对于虽未直接参与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 但明知非法集资性质而出资入股的主要获利者 , 应当以共犯论处 ,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说明司法机关已明确 , 凡是知道公司从事非法吸收资金的股东 , 是刑事犯罪的共犯 。 这里的“明知”并不要求股东对于每一笔吸收资金的行为、对象、金额都知情 , 这是一种概括的知道 , 刑法上称之为概括的故意 。
作者:余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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