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法商学院 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犯罪,为什么要抓股东?,不是有限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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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非法吸收刑事案件中 , 有些人觉得自己很冤枉 , 他们只是公司股东 , 没有去直接吸收资金 , 甚至没有获利 , 这些人在被抓时会说 , 他们不知道公司向哪些人吸收了资金 , 让他们对全部的非法集资行为承担共同的法律责任 , 很不公平 。 是真的不公平吗?
不是有限责任吗 , 公司从事非法集资犯罪 , 为什么要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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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 , 特别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非法集资 , 其违法性不仅侵害了国家法定的金融管理秩序的客体 , 还损害了众多集资参与人、受害人的经济利益 , 最终都是因为不能归还集资资金而案发 。 试想一下 , 集资参与人为什么会把钱“自愿的”交给这个单位呢?这个单位的大股东、注册资本金等资金实力是集资参与人主要关注的因素 。 因此 , 只要是非法集资案件的大股东 , 他们对于集资参与人愿意提供资金是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 。 特别是 , 哪些为公司站台的大股东 , 当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
如果既是股东 , 又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 , 这些是当然是集资类犯罪的主观 。 但是 , 是不是只要不参加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 , 根据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制度 , 股东就没有责任呢?有些股东以没有签字、没有召开过股东会等为由声称自己不知情 , 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 法律不是这样的 , 这是因为 , 股东是无需直接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的 。 通常而言 , 作为股东他应该是知道公司的经营模式、财务状况 , 股东声称自己一点儿也不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 , 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 。 一个股东 , 假设他从公司分配红利 , 或者与公司从事交易 , 他们不可能不关心公司的经营状况 , 也不可能不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 他一定知道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模式、红利是怎么产生的、成本是如何计算的 。
当然 , 并非公司的全部股东一律都是公司犯罪的共犯 。 如果股东仅仅是财务投资人、风险投资基金 , 不与公司从事关联交易 , 也没有滥用股东权利 , 这些股东的出资也到位了 , 原则上可以排除犯罪 。 或者 , 他们仅仅是名义股东 , 如果名义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 , 他们将在民事上与实际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需要补充到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 还有 , 如果他们是公司的小股东 , 集资参与人在提供资金时 , 不会考虑到他们的信用状况、偿债能力 , 这些小股东没有参与公司决策、不知道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 , 对于这些小股东 , 也可以排除在犯罪之外 。 除了以上的三种情况之外 , 如果这个股东是单位的控制股东、大股东 , 对于公司对外吸收资金具有影响力 , 甚至还为公司站台 , 知道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但是不向社会公众披露 , 这些人虽然没有直接参加实际经营活动 , 应该作为犯罪的主犯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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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什么要打击非法集资类的控股股东、大股东?正是这些人提供了初始资金、信用 , 公司才得以成长 , 成长越大 , 公司实施犯罪的能力就越大 , 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就越大 。 因此 , 将只要是控股股东、大股东 , 列为非法集资类费的主观 , 从源头上有助于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 。
透明性是金融类公司最重要的因素 , 公司有义务对外披露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 。 公司不披露财务状况 , 就向社会公众传达了虚假的信息 , 行为具有违法性 。 与此同时 , 知道公司财务情况的股东 , 也有义务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财务情况 。 知道公司经营状况的股东不披露公司的财务情况 , 构成共同犯罪 。 如果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情况不真实 , 知道实情的股东不阻止 , 也要构成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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