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定了!7月1日起实行!骑电动车必须带头盔!( 二 )


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 , 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并收缴号牌 。
买卖、伪造、变造号牌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并收缴号牌 。
驾驶超过使用年限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 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 , 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 。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 , 将违法生产、销售、违法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记录 , 纳入个人、企业的征信管理体系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 , 依法对驾驶人予以处罚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电动自行车所有人 , 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 逾期不接受处理 , 电动自行车仍然上道路行驶 , 被发现后拒不接受处理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 ,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 核查相关信息 , 需要车辆所有人、驾驶人提供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的 ,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应当予以配合 。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三十日内不前来接受处理 ,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在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时 , 涉及车辆是否属于电动自行车 , 其车辆号牌真伪 ,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注:文章素材来源南京发布、现代快报 , 南京魅力江北综合整理 ,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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