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民法典草案六大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遭遇家暴起诉离婚
5月14日 , 采访人员从全国人大常委会获悉 , 民法典草案将提交今年5月22日在京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 围绕民法典草案的一些热点问题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相关负责人作出了回应 。
问题一: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 , 哪些意见呼声较高?
【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民法典草案六大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遭遇家暴起诉离婚】该负责人:群众呼声较高的 , 主要集中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如何续期、父母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是否作出规定、同性婚姻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高空抛物坠物责任的完善等方面 。
对通过中国人大网征求到的意见 , 法工委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 有的意见 , 如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等 , 法工委发言人已在采访人员会上作出明确的回应说明;有的意见在草案中予以吸收采纳 。 在下一步草案修改中 , 对各渠道收集反馈的意见 , 法工委将一如既往地重视、研究、吸收 。
问题二:人格权编的排位可否调整到总则编之后?
该负责人:人格权编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 在审议过程中 , 有的意见建议将人格权编放在民法典的第二编 。 对此 , 我们研究认为 , 民法典草案的各编排序有其自身的逻辑:第一分编总则在整个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第二分编物权和第三分编合同均涉及财产关系;第四分编人格权编、第五分编婚姻家庭编和第六分编继承编均涉及人身关系 , 将这三编放在一起 , 在逻辑上是合适的;第七分编侵权责任编作为最后一编 , 规定因侵害物权、债权、人身权等民事权益所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 。
如果单独将人格权编位置提前 , 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保持不动 , 就会使涉及人身关系的内容处于割裂状态 。 如果将涉及人身关系的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位置均提前 , 不一定有利于法律本身的理解和适用 。 因为婚姻家庭编虽然主要调整人身关系 , 但其中有一些制度比如夫妻财产制 , 也涉及财产关系 , 这些财产关系涵盖了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 。 民法典先规定物权编、合同编 , 就物权、因合同产生的债权等内容进行规范 , 再规定婚姻家庭编 , 既有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 也更为符合逻辑 。 经综合考虑 , 民法典草案各编采取了现在的排序方式 , 将人格权编放在草案的第四编 。
问题三:遭遇家庭暴力离婚 , 也需适用离婚冷静期吗?
该负责人:实践中 , 由于协议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 , 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 , 不利于家庭稳定 。 为此 ,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 , 在此期间 , 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 对于这一规定 ,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 , 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 , 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 。 但也有的意见提出 , 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等情形的 , 不宜规定离婚冷静期 。
对此 , 我们经研究认为 , 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 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 , 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 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 , 英国、法国、俄罗斯、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这一制度 。
【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回应民法典草案六大问题: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遭遇家暴起诉离婚】问题四:隔代探望怎么办?
该负责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曾规定了隔代探望权 , 明确父母离婚后 ,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 , 或者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 , 可以参照适用离婚父母探望子女的有关规定 , 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 。 征求意见过程中 , 有的意见提出 , 这样规定对隔代探望的限制 , 没有必要 。 也有的意见提出 , 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 , 容易引发矛盾 , 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 。 还有的意见提出 , 法律不宜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单独的探望权 , 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 鉴于目前各方面对此尚未形成共识 , 民法典对此问题可暂不作规定 , 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隔代探望 , 如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协商一致 , 可以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解决 。
问题五:夫妻之间是否适用居住权制度?
该负责人: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 是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 草案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 , 专门规定居住权 ,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 , 以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 。 居住权还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宅 , 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 归夫妻共同所有 , 不适用居住权制度 。 属于夫妻一方的住宅或者夫妻离婚后归一方所有的住宅 , 可以在该住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为另一方设立居住权 。
问题六:网络预约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如何规定?
该负责人:网络预约机动车作为新生事物 , 各方面对其责任问题如何规定 , 分歧很大 。 如在网络预约平台公司仅提供媒介服务的情形下 , 机动车使用人与网络预约平台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 是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 一直有不同的意见 。 经反复研究认为 , 在争议较大、难以形成基本共识的情况下 , 民法典作为基本法还不宜对这一问题仓促作出规定 。
目前 , 在行政管理方面 , 已经有交通运输部等六家单位2016年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2018年制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两部规章 , 为解决网络预约机动车运行方面的纠纷提供了必要依据 。 在争议较大的情况下 , 法律不宜过早作出规定 , 否则可能对相关行业造成限制 。 据此 , 民法典草案对这一问题未作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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