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度 非婚生女被抢,法院默认“谁抢到孩子算谁的”?,

_本文原题为:非婚生女被抢 , 法院默认“谁抢到孩子算谁的”?
文|柳宇霆
近日 , 一个求助微博引来许多网友围观 。
天津女子王建娜和同居男友虽然举办了婚礼 , 但是却未能登记 。 生女后两人分居 , 她带着女儿回家 , 一个月后孩子却被男友家人抢走 , 随后藏在了乡下 。 王建娜随即报警 , 并起诉 。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判决称 , 男女双方分居后 , 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 。 因孩子尚年幼 , 不应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 , 故法院认为应由男方抚养为宜 , 对女方的主张不予支持 。 如今 , 三年多过去了 , 王建娜都没能再见孩子一面 。
在微博中 , 那句“孩子被抢夺藏匿 , 妈妈想你” , 相信击中了很多人的泪点 。 站在女方的立场看 , 孩子被男友暴力抢走 , 且三年多无法见面 , 遭遇确实令人同情 。 不过回到法律来看 , 这件事的焦点还是 , 司法判决将抚养权交给男方 , 究竟合不合理 。
狐度 非婚生女被抢,法院默认“谁抢到孩子算谁的”?,
文章图片
王建娜发布男方抢夺孩子视频
从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看 , 所持理由主要是“生活环境说” , 也就是为利于孩子生活稳定、健康成长 , 作出倾向男方的裁判 。
但是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规定明明是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 一般随母方生活” 。 这里的“一般” , 虽然并不是“必须” , 但仍具有指导遵行的“准法律”效力 。
根据《意见》 , 除非母方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 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 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情形 , 孩子都不宜判决随父方生活 。 就这起事件而言 , 如果王建娜本人没有特殊的疾病 , 也没有不尽抚养义务等特殊情形 , 那么法院是不能剥夺其子女抚养权的 。
如果判决支持母方的抚养权 , 一个最大的好处 , 便是更有利于年幼孩子的抚养 。 根据报道 , 2016年7月14日 , 王建娜与刘某的孩子小月(化名)出生 , 2017年1月17日16点29分 , “刘某和家人来抢孩子” 。 孩子与母亲分离时 , 也就是半岁多一点 , 并没有脱离哺乳期 。 此时 , 司法判决站到了父方这边 , 意味着孩子的母亲哺乳没有了着落 。
【狐度 非婚生女被抢,法院默认“谁抢到孩子算谁的”?,】不是说 , 孩子的生活环境不重要 。 离开熟悉的生活环境 , 对年幼孩子有比较大的刺激 , 这也是客观事实 。 在最高法《意见》中 , 也明确规定 , 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 , 一方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 , 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情形 , “可予准许” 。
狐度 非婚生女被抢,法院默认“谁抢到孩子算谁的”?,
文章图片
王建娜的女儿小月图片来源:****
问题是 , 这一条款中还有设一个限定条件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 。 为什么如此规定 , 是因为两周岁之前 , 孩子更大的问题是母亲哺乳 , 而不是熟悉的生活环境 , 婴儿也没有那么多“讲究” 。 就这起事件而言 , 子女抚养权诉讼纠纷 , 发生在孩子半岁左右 , 远未到两周岁 , 并不宜以生活环境为由 , 剥夺母方的抚养权 。
不仅如此 , 男方的“抢孩子”行为 , 更应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对其的不利事实 。 王建娜提供的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经警方查明 , 2017年1月17日16时37分 , 在北辰区宜兴埠旷世新路6号楼下 , 男方与王建娜因争抢孩子发生身体冲突 , 并对王建娜、王建娜母亲有殴打行为 , 并有证据证实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