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员工拒绝加班被判向企业赔偿?律师解读: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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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员工拒绝加班被判向企业赔偿?律师解读:可申请再审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一起“两名员工任性拒绝加班,被责令向企业支付赔偿”的案例引发争议。员工到底是否应承担拒绝加班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面对法院的判决,员工是否还有法律救济渠道?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李晓静律师认为,员工有权拒绝加班,即使造成企业损失也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此案中两名员工也可通过法院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员工拒绝加班致企业支付违约金
据了解,此案来源于4月29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召开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上公布的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在当日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在此案中,两人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他们为了逼着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明知道公司的这批货要有他们检验后方能够出厂,在公司要求加班完成出厂检验任务的情况下拒绝加班。正是由于两人太过任性,导致公司违约,不得不向客户支付了12万元的违约金。随后,公司将王、李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这笔损失。
邗江法院审理认为,王、李二人作为检验人员,明知企业生产任务紧迫,故意拒绝加班,并导致企业产生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瞿森斌介绍,法院根据他们的经济收入能力,以及造成损失的状况,酌情赔偿企业违约损失的15%,也就是18000元。
瞿森斌称,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瞿森斌说:“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劳动者调休等方式,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以拒绝加班的,在加班的过程中,企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经营风险应由谁承担
北京青年报采访人员注意到,网络上流传着一份案号为(2019)苏10民终1749号的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文书,其中案情与此案非常接近。在这份文书中,一审原告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发公司)不服原审两名劳动者承担15%赔偿责任的判决,向扬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扬州中院认为,群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与指挥的职能,其与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案涉产品延迟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鉴于两名劳动者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其被判承担15%的赔偿责任提出上诉,扬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截至采访人员发稿时,邗江区法院与扬州中院均未对此案做出回应。
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
那么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加班呢?北京丹宁律师事务所李晓静律师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者是否应向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需要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又怎么赔偿?
李晓静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人的单位的规章制度,善意履行劳动合同,如因为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时,应当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劳动者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应当遵守的劳动纪律、职业规范等行为;2.劳动者是否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或重大过失;3.用人单位存在损失;4.损害与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确定赔偿数额时还应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过错程度,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管理缺失等因素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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