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母亲微博求助:非婚生女被孩子爸爸抢走

天津一母亲微博求助:非婚生女被孩子爸爸抢走 , 三年未见一面澎湃新闻结婚却未能登记、生女、分居、女儿被同居男友刘某“抢走”……天津女子王建娜称 , 三年多过去了 , 都没能再见孩子一面 。5月10日是母亲节 , 她发微博求助 , “孩子被抢夺藏匿 , 妈妈想你 ” 。11日 , 王建娜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 她报过警 , 警方也行政拘留过刘某;她也起诉过刘某 , 但都没能要回孩子 。她跟刘某办过婚礼 , 却一直未能进行婚姻登记 。王建娜称 , 女儿出生五个月左右时 , 她和刘某闹僵 , 两人分居 , 她带孩子回娘家居住 。 一个多月后 , 男友带着十多个人把女儿抢走 。王建娜随即报警 , 并起诉 。 判决书显示 ,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判决称 , 男女双方分居后 , 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 。 因孩子尚年幼 , 不应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 , 故法院认为应由男方抚养为宜 。 该院对女方的主张不予支持 。长期关注婚姻问题的公益律师张荆向澎湃新闻表示 , 她个人认为 , 从法律规定的抚养权角度来说 , 如果孩子是2周岁以下 , 基本会判给妈妈 。 因为此时孩子属于哺乳期 , 吃母乳 , 孩子比较依赖妈妈 。张荆建议 , 目前 , 当事人要控制情绪 , 以争取抚养权和探视权 。11日 , 涉事男方刘某告诉澎湃新闻 , 目前案件正在法院处理 , “事情并不是像王建娜说的那样 , 很多事情她是没有如实反映” , 相关诉求会通过法院解决 , 暂不接受媒体采访 。王建娜称 , 4月17日 , 她以刘某殴打、有暴力行为为由向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法庭起诉抚养权变更 , 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小月的抚养权归她抚养 。 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法庭以同居关系抚养权纠纷为案由 , 将在5月15日开庭 。天津一母亲微博求助:非婚生女被孩子爸爸抢走
王建娜的女儿小月未婚女子称同居男友抢走6个月大女儿王建娜告诉澎湃新闻 , 她与刘某是经朋友介绍相识 , 2014年8月下旬确立恋爱关系 , 于2015年10月8日举办婚礼 , 但并没有正式登记 。王建娜说 , 她曾在婚礼前后多次提出婚姻登记的要求 , 均被男方家人以不同理由拖延婚姻登记 。 “今天拖明天 , 明天拖后天 。 ”2016年7月14日 , 王建娜与刘某的孩子小月(化名)出生 。此后 , 因多次发生矛盾 , 2016年11月28日 , 王建娜带着四个月大的女儿孩子回了娘家 。据王建娜回忆 , 回娘家一个多月后 , 2017年1月17日16点29分 , 刘某和家人来抢孩子 。小区内的监控录下记录了刘某家人抢夺孩子的画面 。 35秒的监控画面里 , 一名女子抱着一名婴儿一路小跑 , 身后有4名女子跟随 。经王建娜辨认 , 视频中抱着小月的女子是在刘某身边工作的人 , 一路跟随的都是刘某的家人 。王建娜提供的一份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 , 经警方查明 , 2017年1月17日16时37分 , 在北辰区宜兴埠旷世新路6号楼下 , 犯罪嫌疑人刘某与王建娜因争抢孩子发生身体冲突 , 并对王建娜、王建娜母亲有殴打行为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某的本人陈述 , 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受伤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书、伤情鉴定意见书以及现场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天津一母亲微博求助:非婚生女被孩子爸爸抢走
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对刘某抢夺孩子过程中出现的殴打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该《决定书》称 , 决定给予刘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 《决定书》盖有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的公章 , 落款时间为2017年10月20日 。王建娜称 , 刘某将小月抢走后 , 把小月藏匿在天津的乡下 , “谁都找不到” , 从那天起 , 一直到现在 , 三年多的时间里 , 她再也没见到过女儿 。分居一个多月后孩子被抢走 , 法院称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孩子被抢走一个月后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王建娜争取女儿抚养权的纠纷案 。此时 , 孩子刚满七个月 , 不到一周岁 。王建娜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一份《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113民初1049号显示 , 原告王建娜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 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 。天津一母亲微博求助:非婚生女被孩子爸爸抢走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 , 一审法院以孩子尚年幼 , 不应轻易改变生活环境为由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父亲刘某 。受访者供图该院认定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14年相识 , 于2015年10月8日举行婚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2016年7月14日 , 双方生育一女小月 , 后双方于2016年11月28日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 。 2017年1月17日 , 被告将女儿小月从被告处抱走 , 现孩子在被告处 。该院认为 , 非婚生子女享有同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 。 该案中 , 原、被告双方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 , 由于原、被告分居后小月(孩子)一直随着被告生活 , 因孩子尚年幼 , 不应轻易改变其生活环境 , 故法院认为应由被告抚养为宜 , 原告的主张 , 该院不予以支持 。该判决书盖有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的公章 , 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26日 。对于北辰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 王建娜不服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希望改判或撤销一审判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建娜提供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津01民终6148号显示 , 二审法院认为 , 教育、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 该案中 , 双方均希望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 , 考虑孩子现随被上诉人生活 , 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与孩子共同生活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 。 “从稳定、方便孩子生活角度 , 双方之女随被上诉人生活并无不当” 。 该院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该判决书盖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公章 , 落款日期为2017年9月11日 。王建娜称 , 孩子被抢走后 , 三年的时间里 , 一直在找寻找、打听孩子的下落 , “失去孩子这种痛 , 只有经历了才能体会的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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