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法官开出5万元“罚单”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
无关紧要?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个别当事人为达非法目的作虚假陈述
非但难以“胜诉”
还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法院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法官开出5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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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 , 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就对一起案件中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发出罚款决定书 , 对其不诚信诉讼行为罚款5万元!这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后 , 北京法院首例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当事人作出处罚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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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是昌平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告 。 杨某向曾某借款50万元 , 秦某作为曾某的担保人 , 二人一同向杨某出具借条 。 因到期后未返还借款 , 杨某将二人诉至法院 。
案件受理后 , 法院穷尽送达方式 , 但曾某、秦某均未到庭应诉 。 昌平法院依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 , 判决曾某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 秦某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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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发出后 , 曾某、秦某却主动“出现” , 并提起上诉 。 二审诉讼期间 , 秦某称借条的签名和手印并非其本人签写 , 并坚持要求就签字和手印的真伪进行鉴定 。 另外 , 曾某主张该笔款项已由案外人清偿 , 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 。 因借条上签名和手印的真伪 , 以及诉争款项是否已清偿对案件结果有直接影响 , 案件被发回重审 。
然而 , 当昌平法院开庭重审本案时 , 秦某态度却又180度转弯 , 明确表示不做鉴定 , 借条确是其本人签署 。 同时 , 经审理查明 , 曾某所述案外人清偿款项并非本案借款 。 据此 , 该院作出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的判决 。
当事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
跟法官玩起了“小动作”?
看看承办该案杨杰法官怎么说
2020年5月1日 , 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 , 其中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 ,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 , 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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