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与药物混放销售”是一种消费误导

作者:周志宏近日 ,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自6月1日起施行 。 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 其中明确规定 ,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 , 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 , 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 (5月6日《市场星报》)“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 , 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 , 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 这一规定好 。 好在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有“专柜或者专区”;好在显著位置有“标示”;更好在“不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 便于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辨别且一目了然 。 更重要的一点在于 , 让人们从心底明白 ,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就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 , 而绝非“普通食品或者药物” , 以利于人们在选购时 , 不至于看花了眼、模糊了基本概念和界线 。现如今 , 偏爱保健食品的消费者不在少数 , 且以老年消费者居多 。 一些不法商家为赚取高额利润 , 不是在诚信、守法上动脑子 , 而是在宣传上动歪点子 , 在推销方式上耍小聪明 , 搞虚假宣传、鱼目混珠 , 是消费者在不明不白、不知不觉中上当受骗 。 将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就是典型的不法手段 。将“保健品与药物混放销售”是一种消费误导 , 更是一种不法行为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明确规定 , 自2020年1月起 , 在产品最小包装物的主要展示版面上设置警示区 , 明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 , 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警示语 , 同时警示区面积不小于其所在版面的20% , 使用黑体字印刷 。 安徽省此次也通过立法形式 , 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等不得与药物混放销售 , 不只是用法律说话、为消费者说话 , 便于消费者辨别、选购 , 更是警示不法商家守法经营 , 对消费者负责 。时下 , 一些保健食品的包装形形色色、五花八门 , 有的则“混同于”药品包装 , 让消费者难辨“雄雌” 。 加之 , 与包装近似的药物放在一起销售 , 对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而言 , 不止是误导 , 某种程度上就是欺骗 。保健食品就是保健食品 , 绝不是什么“包治百病”的“神丹妙药” , 将保健食品当药物服用 , 非但治不了病 , 弄不好会身体造成伤害 , 严重的 , 会贻误治病时机 , 加重病情 , 甚至会威胁生命 。 对此 , 广大消费者、不法商家等都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 。 不能拿消费者的生命安全不当回事 。“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 , 应当设立专柜或者专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 , 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物混放销售” 《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了 , 接下来的“重中之重”是抓落实 。 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强化日常的监督管理 , 发现问题 , 及时督促整改;对屡教不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 , 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 促使不法商家改邪归正、守法经营 , 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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