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可用作打官司证据的电子数据的新规定你要知晓,或许对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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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 , 包括以下5大类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
【有关可用作打官司证据的电子数据的新规定你要知晓,或许对你有用】从2020年5月1日起 , 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这项新规定你要知晓 , 或许对你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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