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经典!不当得利之债法律、举证、案例全汇总!( 四 )
两债权人共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 债务人将全部债务偿还给其中一债权人 , 该债权人不将部分权益返还给另一债权人 , 构成不当得利 。
·喻山澜诉工行宣武支行、工行北京分行不当得利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6期(总第104期)】
交通IC卡的补卡收费高于制卡成本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 。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 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 , 违反收费管理办法 , 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 , 构成不当得利 。
·徐进良诉王忠海不当得利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年第2期】
将拾到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 属于不当得利 。
·杨清坚诉周宝妹、周文皮返还聘金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3期】
因结婚不能实现 , 为结婚而赠与的财物应当返还 。
给付与接受聘金是有前提条件的 , 即必须成就婚姻 , 条件未成就 , 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 赠与物应当返还 。
·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华支行、第三人湖南省平安轻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代位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中已收取的投资收益部分视为不当得利 。
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 , 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 , 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 , 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 。 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 。
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 , 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 , 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 。 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 , 即保底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 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 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 。 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 , 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
·原告韩祥根与被告李鹏飞不当得利纠纷案
1.不当得利诉讼中 , 主张权利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系借款 , 因此该笔给付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 即使对方否认该款为借款 , 不能适用不当得利 , 因为不当得利制度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 , 以不当得利起诉 , 这是主张权利方企图利用不当得利制度来追求其主观上的"公平结果" , 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 。
2.基于给付的不当得利中"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 , 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 , 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 , 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客观上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 。 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 , 因为其本人是主动给付该款 , 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 , 应当由其承担举证困难的风险 。
·王畔富与郜长青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
受押人占有合同中未定性的“押金”属不当得利 。
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押金性质的 , 合同在得不到履行情况下 , 受押人占有押金属不当得利 。
·王春林与银川铝型材厂有奖储蓄存单纠纷再审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5年第3期(总第43期)】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 , 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的利益 。 未作约定的有奖储蓄存单的奖金不属于不当得利 。
①单位以奖券顶替职工工资意思表示真实 , 职工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 , 其所得不属不当得利 。
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者合同的根据 , 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 。 单位以奖券顶替职工工资意思表示真实 , 尤其在一审起诉状中明确表示因厂方资金困难 , 将所购存单发给职工顶替工资 , 发放前对奖金部分无任何约定 , 职工获得有奖储蓄存单合法有效 , 因此所得不属不当得利 。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 , 并且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民事行为 。
【2】单位购买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存单时 , 明知奖金兑现办法 , 逾期视为弃奖 。 单位对其他员工领取的有奖储蓄存单奖金并不主张返还 , 足以证明其对有奖储蓄存单能够中奖一事不存在误解 。
【3】有奖储蓄存单是必须实际持有并且到期提示才能实现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 。
【4】 ①有价证券权利的行使不能与证券分离 , 证券的持有人就是权利人 , 离开证券就不能主张权利 。 有价证券上所表示的财产权利对持券人来说 , 仅是一种期待债权 。
②有奖储蓄存单是必须实际持有并且到期提示才能实现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 。 其票面记载的金额及中奖后可得的奖金 , 即为期待债权 。 在该存单尚未届期并经持有人提示前 , 不能认为债权人已对于债权相应的财产实现了完全占有 。 持有人只有在约定的期限内以交付存单的方式提示义务人履行义务 , 才能实现对有奖储蓄存单票面记载财产的完成占有 。
③单位自愿将有奖储蓄存单转让给职工 , 转让时未对获奖权利作出任何约定 , 职工凭存单向银行提示履行义务 , 实现了对有奖储蓄存单及奖金的完全占有 。
推荐阅读
- 不当|69岁司机因操作不当驾车撞伤5人 已初步排除故意冲撞
- 不当 69岁司机因操作不当驾车撞伤5人 已初步排除故意冲撞
- 深圳湾|致敬经典,森海塞尔发布复古限量版 HD25 头戴式耳机
- 数码与拖拉机维修技术|经典性价比机型再升级:TS-453Dmini 2.5GbE NAS拆解体验
- 情怀历史|项羽的指挥才能究竟如何?这两次经典战役,足以说明一切
- 孤雁文史|伊丽莎白一世联姻外交丨没有感情因素的婚姻背后充满各国利益关系
- 69岁司机因操作不当驾车撞伤5人 已初步排除故意冲撞
- 北青网综合69岁司机因操作不当驾车撞伤5人 已初步排除故意冲撞
- 北京日报客户端7大古代经典名方公示张仲景的“苓桂术甘汤”名列其中
- 央视|日本东京报警电话增多,举报防疫措施不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