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物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享有版权?( 二 )


第二、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
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 , 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 , 投入了某种智力性的劳动 , 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性条件 , 不具有独创性的所谓作品 , 严格来说就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 , 既指的是劳动成果源于劳动者本人 , 也含有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程度智力创造的要求 。 而赋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侧面是在激烈人工智能创造者的劳动成果 , 所有权为核心的给予所有者(购买者)相应的权利配置 , 符合创新市场 。 赋权给设备所有人(购买者) , 将使其基于稳定权利的预期 , 积极推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 有助于作品的利用和再创作 , 为人类利用人工智能的创造能力提供新的激励手段 , 著作权法语境下的人工智能产业才会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
综上 , 人工智能的独创性 , 归根结底还是人的独创性 , 不管是何种人工智能的生成物 , 只要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完全的模仿或者抄袭 , 与其它所有作品具有明显的差异性 , 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 可以视为产生了一部新的“作品” 。
(本文援引案例请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作者 :眷诚法务 赵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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