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员工拒绝加班判赔1.8万,公司嫌少上诉了!二审维持原判,理由来了…( 三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 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 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 , 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总台央广记者:孙莹
新媒体编辑:高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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