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南宁“包租婆”被罚万元当场大哭!这些法规你不能不懂!
_本文原始标题:围观|南宁“包租婆”被罚万元当场大哭!这些法规你不能不懂!
小新曾听不少朋友感慨过:
“每月搬砖太辛苦 ,
要是自己能多几套房出租该有多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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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新提醒大家 ,
出租房屋也不是躺着收租这么简单 ,
稍不留神 ,
就可能会像下面这些
“包租婆”、“包租公”一样
顿足捶胸 , 嚎啕大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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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给传销人员包租婆被罚上万元
近日 , 在南宁市开展的“双清零·双提升”集中打击和清查整治传销专项二号行动中 , 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 , 对良庆区大沙田吉象路东三巷一栋私宅楼进行清查 。 检查中发现该楼中6名外省来邕租户的出租屋内 , 藏有大量的涉传资料 , 同时 , 这6名男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里也有涉传内容 , 执法人员初步判断这6名男子涉嫌从事传销违法行为 , 并随即将此事告知房屋屋主 。
当女屋主得知将会依法受到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时 , 当场靠在墙壁放声大哭:“要是知道被重罚 , 我不会把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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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房主面对处罚大哭
瞧
是不是一粗心大意
瞬间就没了租金还又赔一笔罚款?
南宁市对传销一直以来都是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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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做包租公、包租婆的你
下面这些法规你必须要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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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 对于传销行为也发布过相关事项通告 。
其中第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无独有偶
兴宁区也有一位大意的包租公
因违规租赁被罚了
他的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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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给“电诈”人员这个包租公也“挨”了
近日 ,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公园派出所民警到人民路北一里开展日常入户访查工作 。 在某栋居民楼的外墙 , 民警发现新铺设有一根高速网线 , 便向房东黄某询问情况 。
据房东黄某介绍 , 4月14日 , 有2名20岁左右的租户租下了房间并要求黄某帮联系安装好高速网线等事宜 。 当时 , 黄某要求查看租户身份证件 , 租户声称没有带 , 承诺过后补上 。 但过后黄某再次要求租户进行身份信息登记时 , 对方匆匆往外走 , 称要赶出差几天才能回来 。 此后 , 便再也没有租户的信息 。
当黄某打开房门 , 民警进屋后发现里面只有一张床铺 , 没有生活用品 。 墙边地上 , 摆放有路由器等伪基站设备 。 伪基站设备的插头就插在插座上 , 一头则插入网线 。 民警根据办案经验分析认为 , 嫌疑人可能以租户身份租下房子后 , 把伪基站设备安装到出租屋里 。 平时 , 嫌疑人就通过遥控等方式 , 通过伪基站设备给受害人发送诈骗信息 , 并实施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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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缴获的伪基站设备
民警随即扣走路由器等伪基站设备并将黄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 4月30日 , 兴宁警方表示 , 黄某没有做好租户身份信息登记 , 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 受到罚款400元的处罚 。
小新提醒大家
房东可不能是“甩手掌柜”
后续必须尽到相关的监管义务
此外
做房东的学问还不仅这些呢
除了租户身份信息要了解登记
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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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很多人以为在南宁租房
就是房东和租户签订合约而已
其实不然
如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没做好
房东也要受罚!
关于房屋租赁登记
涉及以下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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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对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在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的相关事项通告中:
第六条规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配合公安、税务和房管等部门的依法管理;出租房屋业主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辖区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 督促外来流动人口承租人向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
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将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关信息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 逾期不报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和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给予处罚 。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现场办理:可前往所在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 。
各城区(开发区)的业务受理点分别为:
高新区:滨河路1号火炬大厦2楼8号窗口
经开区:壮锦大道39号绿港国际中心B3、B4裙楼经开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7号政务服务中心6号窗口
兴宁区:厢竹大道63号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大楼803室
江南区:壮锦大道19号江南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B座2楼0214号房
青秀区:东葛路68号青秀大厦5楼505号、仙葫大道西333号2号楼103室
西乡塘区:鲁班南路1-51号金水湾花园23栋二楼房管所3号办公室
邕宁区:仙葫大道东196号邕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楼房屋管理所
良庆区:歌海路9号行政办公中心12楼1228室
武鸣区:武鸣区标营新区标营路与达妮路交叉路口武鸣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 。
(二)网上办理:可通过“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 。
1.通过手机端进入“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方式二:关注“南宁住建”或“绿城选房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平台 。
2.通过电脑端进入“南宁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
【围观|南宁“包租婆”被罚万元当场大哭!这些法规你不能不懂!】方式一:搜索网址http://zulin.nnfcxx.com:8080/pc;
方式二:搜索“南宁选房网”进入平台 。
了解租户信息、做好租房登记
是每一个包租公、包租婆应尽的责任
所以各位包租公、包租婆们
今后可要长点心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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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自法治最前线、南宁晚报、南宁警方
编审:汤洁葵编辑:狸狸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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