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法院」贵州三穗一男子在婚姻期间竟和小姨子住在一起 还生了一个孩子

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出务工与小姨子以夫妻名义生活,甚至生下孩子,王某某因此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 4 月 27 日,三穗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一起重婚案件 。
案件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与妻子于 1983 年通过农村风俗办酒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二女 。 1998 年王某某与小姨子在福建省晋江市务工,期间两人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居住在一起,并于 2004 年 7 月 2 日生育一女 。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对重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裁判结果
三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依法应受刑事处罚 。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 。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三穗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本案中,王某某有配偶而与小姨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小孩,属于重婚者,构成重婚罪 。
法官呼吁
【「三穗县人民法院」贵州三穗一男子在婚姻期间竟和小姨子住在一起 还生了一个孩子】重婚是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剥削阶级腐化享乐思想在婚姻关系上的表现 。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重婚是不允许的 。 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逐步健全的今天,重婚观念侵蚀现象依然很严重,所谓 " 大款 " 养 " 二奶 " 已屡见不鲜 。 刑法对重婚罪的处罚,是保护社会健全的道德感情,体现了维护社会道德规范、维护一夫一妻制以保护健全的家庭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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