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庆』公章不是玉玺,李国庆“抢公章”干嘛?结果是……
当当网就“李国庆抢夺当当网公章”一事发布声明 , 称已报警 。 今天 , 这一事件又有新进展 , 李国庆对外界公开回应 。
针对“抢印章”的说法 , 李国庆表示他持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 接管公章 , 财务章 , 并给原保管者写了收条 。 “前后15分钟 , 没有任何撕扯 , 何来抢?!”“在新的章印管理办法出台前 , 我独自保管这些章 , 白天绑在裤腰带 , 晚上放被窝里 , 期间我承担掌印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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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公章不是玉玺,李国庆“抢公章”干嘛?结果是……】没有任何撕扯就不是“抢”?公章不是玉玺 , 李国庆抢公章干嘛?
对于李国庆“抢公章”行为是否合法 , 抢占公章是否意味着抢到公司控制权等问题 , 我们采访了法官和相关专业律师 , 为我们普法释惑 。
“抢公章”合法吗?
“股东对公司的治理状况和控制权有异议 , 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永平表示 , 李国庆带人去公司“抢公章”的行为显然不合法 , 法律并不支持个人私力救济行为 。
“正是因为法律的纵容 , 才使得抢章夺权的宫斗剧在现实中不断上演 , 这非常影响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形象 。 ”胡永平认为 , 法律应当对抢夺公章等非法行为给予必要限度的制裁 , 遏制这种不正常的现象 。 如果抢夺公章并假借公司名义违法发布公告等行为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损害 , 其行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
有人认为 , 李国庆这种行为也可能涉嫌抢夺罪 。 律师表示 , 如果抢夺公章的人并没有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目的 , 其本意是夺取公司的控制权 , 公章还是要用于公司的 , 则不宜认定为抢夺罪 。 而且 , 公章作为财产来衡量的话 , 价值一般很低 , 也达不到立案的标准 。
公司公章对外代表公司 , 是公司意志的具象化表达 。
关于公司公章保管及归属的争议 , 其实经常发生 。
【『李国庆』公章不是玉玺,李国庆“抢公章”干嘛?结果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郭帅说 , 此类纠纷 , 司法实践一般归入“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由项下 , 表面上是返还公章、证照等原物 , 实质上往往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中各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
我们以案说法 , 看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前审理的一个案子 , 很有典型性 。
据了解 , 龙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 , 大股东为傅某 , 持股占比40% , 任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 其余三位股东王某、李某、刘某各占20% 。 公司章程规定 , 公司不设董事会 , 设执行董事一人 ,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股东会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 经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通过 。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可连选连任 。
2016年2月 , 龙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参加会议的股东王某、李某、刘某作出决议:免去傅某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选举王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 。 原执行董事傅某应与新任执行董事王某办理交接手续(包括公司公章、财务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及配合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
后龙源公司起诉至法院 。 该公司要求傅某返还龙源公司证照 , 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财务账簿等 。
傅某辩称 , 自己系大股东 , 有权掌握公司公章等资料;2016年2月股东会决议无效 , 其已经另行提起诉讼 , 本案应当中止审理 。 经查 , 傅某提起的公司决议无效之诉 , 因傅某经传票传唤 , 未到庭参加诉讼 , 已经裁定按撤诉处理 。 所以 , 一审法院支持了龙源公司的诉请 。
傅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 最后的结局是:二审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抢占公章就意味着抢到公司控制权吗?
我们来看 , 印章在历史上源远流长 , 一度被视为权力的象征 。 随着社会的发展 , 公章的重要性有所降低 , 其功能与自然人签字基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公司如何取得公章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 。
郭帅表示 , 从所有权的角度看 , 公司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 , 公司公章当然属于公司所有 , 并非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公司董监高等人的“私人财产” 。 他人在被授予相应权限的前提下 , 可以占有或控制公司公章 。
关于公章的掌管 , 郭帅认为 , 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公章应当由谁来实际占有和控制 , 该问题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的范畴 , 可以由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加以明确 。 实践中 , 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等均可能实际控制公章 。 若公司内部并未明确规定 , 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基于其代表权可以当然掌管公司公章 。
公章有啥功能?从法律上说 , 公章的功能在于意思表示 。
一般情况下 , 公司的交易对手方可以凭借公章之印从而推定相关内容为公司的意志 。 但公章并不是万能的 , 该种推定可以被推翻 , 加盖公章的效力本质上取决于盖章之人的权限 。
2019年 , 最高法出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 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 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 ”
胡永平指出 , 根据纪要精神 , 公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 , 但更重要的是还要看盖章的人是否具有代表公司的资格 。 也就是说 , 即使所盖公章是假的 , 只要盖章的人具有代表公司的资格 , 那么这个盖章的行为也是有效的 。 相反 , 即使这个章是真的 , 但盖章的人不具有代表公司的资格 , 用的章是抢夺、盗窃、伪造的 , 那么盖章行为也是无效的 。
简言之 , 假章未必无效 , 真章也不必然有效 。
胡永平说 , 带走公章 , 并不代表已经获得公司控制权 。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 对公司控制层面 , 最主要的机构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等 , 另外管理者的行为还要受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程序规定的约束 。 李国庆虽然称已经通过股东会选举自己为董事长 , 但从目前的报道来看 , 其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合法性尚存疑问 。 李国庆如果没有经过合法授权随意使用这些公章 , 其行为不仅无效 , 也可能涉嫌诈骗 。
根据公司法规定 , 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
胡永平称 , 李国庆拥有的股份完全符合者一条件 , 他可以向当当管理层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 , 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拿回控制权 。 这种公然“抢夺公章”的行为 , 不仅于事无补 , 还可能涉嫌违法 。
对于有关公章的诉讼 , 法官提示 , 当事人起诉返还公章、证照等 , 案由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原告为公司 , 被告为无权占有者 , 相关股东等利害关系方可视案情情况列为第三人 。 一般认为 , 该类诉讼属于公司类的侵权案件 , 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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