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当网夺权细节首曝光:李国庆带大汉“抢公章” 宣布公章作废
2020年4月26日早上9:34 , 一个惊天大瓜空降各大网站头条 , 时隔一年多 , 当当网夫妻大战又一次上演了 。 上一轮大战中 , 李国庆遭遇惨败 , 被其妻子从当当网中扫地出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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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次 , 李国庆带着四位“彪形大汉”又杀回来了 , 直接闯入当当网办公区 , 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 。 这一行为引起了轩然大波 , 到底该如何定性呢 , 是依法维权还是行走在犯罪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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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于1999年11月成立 , 总部设在北京 , 以销售图书、音像制品为主 , 目前在线销售的商品已发展到家居百货、化妆品、数码、家电、服装及母婴等几十个大类 , 创始人李国庆和妻子俞渝共同担任公司联合总裁 。
经过近十年夫妻苦心经营 , 2010年10月的某天当当网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创造了中国互联网的疯狂一夜 。 当时不少业内人士称:“中国概念股从未如此疯狂!”但好景不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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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共同担任联合总裁这个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民营企业乃至夫妻老婆店企业也很少有这样的设置 , 可见 , 当时夫妻俩对权力都比较看重 , 古人云:“一山难容二虎” , 这为后来创始人李国庆被踢出局及今天的李国庆硬抢公章埋下了伏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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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是“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一个电子商务网站 , 从天眼查中可以看出当当公司目前的股权结构为:俞渝为64.2%、李国庆为27.51% , 剩余的股权掌握在几家合伙企业手中 。
从中可以得出 , 俞渝掌握着接近2/3的股权 , 除了几个特定事项 , 在资本层面 , 她绝对掌控着当当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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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是一起公事 , 还是一起闹得人尽皆知的家事 , 既是家事 , 那就离不开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话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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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 , 李国庆与俞渝之间总共91.71%的股份 , 其中李国庆占比27.51% , 俞渝占比64.2% , 这91.71%的股份是否全部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要以婚姻成立时间为节点 , 若李国庆和俞渝在当当网成立之前就存在婚姻关系 , 二人在当当网的股份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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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当网成立于二人结婚之后 , 二人在婚后才持有的当当网的股份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因此 , 李国庆能否享有俞渝的一部分股份 , 在于他们两人结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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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成立于1999年 , 而李国庆和俞渝早在1996年就相识并闪婚了 , 因而 , 即使俞渝占有64.2%的股份 , 其中有将近18.3%的股份权益是属于李国庆 。 既然如此 , 李国庆能凭此股份就来一招逼宫 , 将曾经的“爱妻”俞渝直接踢出当当网吗?
再来说说 , 李国庆能享有这占比18.3%的表决权吗?这就要考虑到三种情况 , 其一是双方是否已经离婚 , 其二双方是否存在婚前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 , 其三是即使离婚了 , 李国庆就必然能行使这一半的股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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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 李国庆和俞渝的夫妻大战可谓旷日持久 , 平常夫妻离婚都一地鸡毛 , 财产分割更是闹得鸡飞狗跳 。 何况这两位当当网的“巨佬”了 , 俞渝离婚的前提是确认李国庆27.51%的股权不变 , 但李国庆又怎能舍得曾经的皇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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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俩人直到现在还是法律上的夫妻 , 既然都没离婚 , 谈何分割股权 。 退一步而言 , 双方即使成功离婚了 , 一别两宽 , 各自安好 , 李国庆就真能取得一半的股权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 , 夫妻离婚后共有的股权分割 , 可以各自取得一半的股权 , 也可以折价分割一半的股权转让款 。 换而言之 , 李国庆即使离婚了 , 很有可能得到的只是股权补偿款 , 剩余的股权根本不能撼动俞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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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 我们就来说说俩人之间有没有事先签订过财产分割协议 , 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表现 , 若李国庆和俞渝之间真的存在财产分割协议 , 那么双方就应当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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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俩人之间的财产进行分割 。 至于俞渝是否真的那么傻 , 签订一份这么“大气”的协议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 这场夫妻大战不仅仅是家事 , 还是一场公司内部争权大战 , 所以说完了私 , 也要来分析分析公了 。
李国庆是否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 ,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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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虽然被踢出公司 , 不再是公司董事 , 但其仍然拥有27.51%的股权 , 符合《公司法》规定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主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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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 《公司法》还规定了召开股东会会议必须提前15天通知俞渝 , 但李国庆很明显是突然袭击 , 俞渝还没反应过来 , 股东会会议就开完了 。 因此 , 李国庆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违反了程序要件 , 显然是不合法的 。
股东会会议内容是否合法?首先 , 《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 而且一般情况下 , 很多公司在章程中会规定 , 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的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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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达到一定数量 , 股东会决议才会有效 。 因此 , 李国庆要么是得到俞渝的授权 , 是一致行动人 , 可以代理俞渝的股权行使 。 要么该股东会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 直接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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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 , 即使出席人数或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 , 根据《公司法》第43条规定 ,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经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 李国庆宣称其持有45.855%的股权 , 外加天津歉程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微量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支持 , 共计53.87%的支持 。 很明显 , 李国庆召开的临时股东会会议根本没有达到2/3以上表决权通过 , 股东会会议应当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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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纠纷能否影响到公司利益呢?李国庆俞渝合计持有当当网91.71%的股权 , 估值达到约68.78亿元 。 当当网可以说是二人的夫妻店 , 甚至引起了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混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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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当网而言 , 俩人之间的互相爆料 , 损害的已经不仅仅是他们个人的名誉了 , 公司管理层动荡 , 股权结构不稳 , 吃瓜群众看戏般瞧着热闹 , 都有可能引起公司股票大跌 , 公司或其他的小股东受损 。
小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李国庆或俞渝进行赔偿呢?当当网因为这场夫妻纠纷受到重创 , 那么 , 小股东能否就公司利益或自身利益受损要求李国庆或俞渝承担赔偿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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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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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李国庆和俞渝无疑就是利用大股东的优势地位 , 变更公司重要席位 , 造成公司管理层动荡不安 , 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 , 小股东有权要求他们夫妻俩承担赔偿责任 。 李国庆行为是在行走去监狱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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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过研究 , 认为李国庆的行为如果要构成犯罪的话 , 不外乎构成如下罪名:是否构成侵占罪?侵占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 , 拒不交还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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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不论公章是否属于公私财物 , 仅论犯罪客体便无法构成侵占罪 。 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 , 如果李国庆代为保管当当网的印章 , 也就无需硬抢了 。 综上李国庆抢夺公章的行为不可能构成侵占罪 。
是否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 且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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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 即具备了盗窃罪的主观要件和主体要求 。 那么关键点便在于公章是否属于公私财物 , 如果属于财物其价值又该如何估量呢 , 李国庆进入公司抢夺印章又是否可以构成入户盗窃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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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乘人不备 , 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在上文已经阐明了盗窃罪的主体、主观、客体要件 , 而抢夺罪的这三个要件都和盗窃罪一致 ,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乘人不备 , 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行为 , 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的 , 一是乘人不备 , 二是数额较大 。 对于“数额较大”已在盗窃罪中论述了 , 这里就不多加叙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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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 ,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如果李国庆在拿到印章后 , 故意毁坏公章 , 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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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的行为 。
李国庆被踢出局 , 肯定不是日常高管 , 他只是公司的股东 , 而李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话 , 是不可能有机会掌管公司的便利 , 因此 , 李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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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 , 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 , 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所谓公共秩序 , 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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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显然也是股东或公司高管的公共场合 , 如果李国庆纠集数人在公司参与斗殴 , 那么肯定构成此罪 , 但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李国庆行为构成此罪 。
七、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 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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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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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网夺权细节首曝光:李国庆带大汉“抢公章” 宣布公章作废】可以并处罚金 。 李的行为在本律师看来其实构成本罪的第(三)种情形即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情形 , 因此 , 最终要看公司或李的妻子及警察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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