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德州在线』朋友圈买的“每日坚果”可能是假货?夫妻俩小作坊造假获刑( 二 )
不过 , 刘某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 办案人主动向该二人阐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利害关系 , 最终二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上给予了刘某云适用缓刑的空间 , 随后同案被告人王某某也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
检察机关了解到 , “沃隆坚果”系列商标是青岛市城阳区企业持有的注册商标 , 随着“沃隆坚果”知名度提高 , 假冒产品开始在市场上现身 , 沃隆公司屡次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通过淘宝购买的坚果出现质量问题 。
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 , 办案人与沃隆公司代表进行了多次沟通 , 对方表示 , 这些假冒产品大都通过微信、淘宝等网络途径对外销售 , 源头均为省外 , 公司自行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效果差 , 迫切需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侵权行为 。
本案的成功破获办理 , 有效维护了本地实体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 对犯罪分子形成了震慑 , 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保驾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职能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 是主犯 。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 是从犯 。
对于从犯 , 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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