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强制报告:如何形成保护受侵害未成年人完整闭环( 二 )
四是强制报告的工作机制 。 各个国家的制度体制存在差异 , 在强制报告的工作机制和处置程序并不完全相同 , 但总结起来有以下共通之处:一是方便报告 , 二是快速反应 , 三是多部门联动 , 四是专业人员跟进 。 为了方便报告 , 很多国家设立了专门的平台 , 包括统一的热线电话、网站等 , 同时对报告者身份信息和相关文件信息严格保密 。 一旦接到报告 , 相关线索会第一时间转至有关部门和人员 , 迅速开展调查 , 核实是否存在风险或者侵害 。 在调查过程中 , 一定是多个部门和专业人员参与 , 各负其责 , 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干预 。 比如 , 警察调查和收集证据 , 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 儿童福利或者儿童保护部门会评估儿童是否在存在风险或者受到侵害 , 以及采取怎样的保护措施 , 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和社会工作人员会同步跟进案件 ,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 在我国构建强制报告的机制 , 既要吸纳这些共同的因素 , 也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 。 首先 , 可以设立全国统一的专线和网络 , 以县为单位设立的平台集中登记和受理有关线索 。 其次 , 根据线索的具体情形 , 转至有关部门 , 通常来说包括在各自职能范围开展工作 。 最后 , 对于线索的核查以及后续处置 ,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结果反馈至平台 , 接受监督 。 这样一套闭合的工作机制 , 在我国地方已经有所探索 , 而且效果不错 , 主要有两种模式 , 一种是党委政府领导下 , 将平台设置在检察机关 , 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 , 另一种是党委政府领导下 , 将平台设置在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下属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 发挥民政部门国家监护承担者的职能 。
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立法日益完善仅是第一步 , 从工作层面如何落实法律的规定 , 把法律执行好 , 很多细节尚需研究 。 正所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 而非逻辑 , 探索一套适合我国实际、实践中管用的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体系 , 是促进我国未成年人事务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之一 。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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